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格F-6是一份监管文件,所有投资公司都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如果他们希望提供由存托机构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ADR)以存放外国发行人提供的证券。
简言之,表格F-6列出了美国交易所外国证券的股票,包括收据的发行人及其代表的外国股票的名称等信息。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由于两个相关实体在不同交易所进行交易,价格和流动**况与ADR的国外对应情况不同。
证券交易委员会表格F-6是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它通常被称为“证券真相”法,因为该表格详细披露了有关公司证券的基本事实。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说,这张表格是证交会在更广泛的宣传活动中使用的一个工具,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信息,杜绝证券欺诈行为。
表格F-6与表格F-6EF几乎相同,后者也向SEC登记ADR。然而,表格F-6EF中的“EF”表示该表格在提交时“自动生效”,这意味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该证券在收到时即已登记。
根据表格的实际语言:
F-6可用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登记存托股份,该存托股份由存托机构针对外国发行人的证券(无论证书的实际位置)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ADR”)证明,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1) 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存托证券,但前提是(i)因关闭存托人或存托证券发行人的过户簿或与股东大会表决有关的股份存托,或支付股息而造成的临时延迟,(ii)支付费用、税款和类似费用,以及(iii)遵守与ADR或存托证券提取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2) 存托证券在根据《证券法》登记的交易或在美国进行的豁免交易中提供或**;和
(3) 截至本注册声明的提交日期,存托证券的发行人正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定期报告要求进行报告,或存托证券根据第12g3-2(b)条的规定免于进行报告(§240.本章第l2g3-2(b)条),除非存托证券发行人同时以另一种形式为存托证券提交登记声明。
公司必须通过SEC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EDGAR)系统以电子格式提交表格F-6。 这使投资者、监管机构和任何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在需要时快速、方便地获取信息。注册费和备案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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