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苏里诉。Seibert(2004)要求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一种流行的警方招供技巧是否违反了宪法保护。法院裁定,讯问嫌疑人直至招供,通知他们自己的权利,并让他们自愿放弃第二次招供的权利的做法是违宪的。
帕特里斯·塞伯特12岁的儿子约翰纳森在睡梦中去世。约翰纳森死后患有脑瘫,身上有疮。塞伯特担心,如果有人发现尸体,她会因虐待而被捕。她十几岁的儿子和他们的朋友决定烧毁他们的移动房屋,里面有约翰纳森的尸体。他们把和塞伯特住在一起的男孩唐纳德·雷克托留在拖车里,让它看起来像一场事故。校长死于火灾。
五天后,警官凯文·克林顿逮捕了塞伯特,但在另一名警官理查德·汉拉汉的要求下,没有阅读她的米兰达警告。在警察局,汉拉汉警官询问了塞伯特将近40分钟,没有告知她在米兰达下的权利。在审问过程中,他反复地紧握她的手臂,说“唐纳德也将在睡梦中死去。”塞伯特最终承认知道唐纳德的死亡。在Hanrahan警官打开录音机并通知她Miranda的权利之前,她有20分钟的咖啡和香烟休息时间。然后,他促使她重复据称她在录音前供认的内容。
塞伯特被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罪。初审法院和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对两份供词的合法性做出了不同的裁决,一份是米兰达警告系统。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
在米兰达案下。在亚利桑那州,警察必须在讯问前告知嫌疑人他们的权利,以便在法庭上接受自证其罪的陈述。一名警官是否可以故意隐瞒米兰达的警告并讯问嫌疑犯,因为他知道他们的陈述不能在法庭上使用?那名警官是否可以对嫌疑犯进行幻化,让他们重复供认,只要他们放弃自己的权利?
代表密苏里州的一名律师辩称,法院应遵循其先前在俄勒冈州诉哥伦比亚一案中的裁决。埃尔斯塔德。在俄勒冈州诉。艾尔斯塔德,被告可以承认米兰达之前的警告,然后再挥舞米兰达再次承认的权利。律师辩称,塞伯特的官员的行为与埃尔斯塔德的官员没有什么不同。塞伯特的第二次供认发生在她被幻化之后,因此应该在审判中被接受。
代表塞伯特的一名律师辩称,塞伯特向警方作出的预警声明和预警后声明均应予以压制。律师将重点放在警告后的陈述上,辩称根据“毒树果实”理论,这些陈述是不可接受的。在黄新诉下。在美国,由于非法行为而发现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律师辩称,塞伯特的陈述,在米兰达之后发出警告,但经过长时间的非米兰达式的谈话后,不应在法庭上被允许。
苏特法官发表了多数意见。苏特大法官所说的“技巧”,即质询的“未经警告和警告阶段”,给米兰达带来了新的挑战。苏特法官指出,尽管他没有关于这种做法流行程度的统计数据,但这并不局限于本案提到的警察部门。
苏特法官注意到了这项技术的意图。“首先,问题的目的是在嫌疑犯已经供认之后,等待一个特别有利的时机发出警告,从而使米兰达警告无效。”苏特法官补充说,在本案中,问题是警告的时机是否会降低其效力。在认罪后听到警告不会让人相信他们真的可以保持沉默。分两步提问旨在削弱米兰达。
苏特法官写道:
“After all, the reason that question-first is catching on is as obvious as its manifest purpose, which is to get a confession the suspect would not make if he understood his rights at the outset; the sensible underlying assumption is that with one confession in hand before the warnings, the interrogator can count on getting its duplicate, with trifling additional trouble.”桑德拉·戴·奥康纳法官表示反对,首席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安东宁·斯卡利亚法官和克拉伦斯·托马斯法官也持反对意见。奥康纳法官的异议集中在俄勒冈州诉。Elstad案,1985年的一个案件,裁定了两步审讯,类似于密苏里诉哥伦比亚案。塞伯特。奥康纳大法官认为,在埃尔斯塔德的领导下,法院本应关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讯是否具有强制性。法庭可以通过查看地点、虚假陈述和非虚假陈述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审问者之间的变化来衡量非虚假审问的强制性。
多数法官意见不一致时,出现多数。相反,至少有五名法官同意一个结果。密苏里州诉哥伦比亚案中的多数意见。塞伯特创造了一些人所说的“效果测试”。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同意其他四位大法官的意见,认为塞伯特的供词不可受理,但提出了一个单独的意见。在他的同意下,他开发了自己的测试,称为“不诚实测试”。肯尼迪大法官关注的是,在第一轮审问中,当警官选择不对塞伯特进行幻化时,他们是否有不诚实的行为。下级法院在警官使用密苏里诉哥伦比亚案(Missouri v.)中描述的“技术”时,应采用哪种测试方法上存在分歧。塞伯特。这只是2000年至2010年间解决有关如何适用Miranda v.的问题的案例之一。在特定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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