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佩顿v。纽约(1980年),最高法院认定,无授权进入私人住宅进行重罪逮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纽约州法律不能授权官员非法进入一个人的家。
1970年,纽约市警察局的侦探发现西奥多·佩顿与一名加油站经理被谋杀有关的可能原因。早上7:30,警官们走近佩顿在布朗克斯区的公寓。他们敲门,但没有得到回应。他们没有搜查佩顿家的搜查令。在等待佩顿开门大约30分钟后,警官们打电话给应急小组,用撬棍强行打开公寓的门。佩顿不在里面。相反,一名警官发现了一个0.30口径的弹壳,在佩顿的审判中用作证据。
在对佩顿的审判中,佩顿的律师要求压制弹壳的证据,因为它是在一次非法搜查中收集的。初审法院法官裁定,证据可以被接受,因为《纽约州刑事诉讼法》允许无担保和强行进入。如果证据清晰可见,就可以查获。佩顿对判决提出上诉,案件通过法院继续审理。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接手此案,此前,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几起类似案件也出现在大法官面前。
警察可以在没有重罪逮捕令的情况下进入并搜查一个家庭吗?根据第四修正案,纽约州的法律是否允许违宪搜查和扣押证据?
代表佩顿的律师辩称,这些官员在没有有效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并搜查佩顿的家,侵犯了佩顿的第四修正案权利。重罪逮捕令并没有给警官们强行打开佩顿的门并扣押证据的理由,即使证据显而易见。律师们辩称,警官们有足够的时间获得对佩顿家的单独搜查令。在佩顿不在家的情况下,在一次非法搜查中获得了外壳,因此无法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代表纽约州的律师辩称,这些官员在佩顿家中进入并查获明显可见的证据时,遵守了《纽约刑事诉讼法》。纽约州以美国诉纽约州一案为依据。沃森进行分析。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一项普通法规则,即如果官员有可能的理由相信被逮捕者犯有重罪,他们可以在公共场所进行无逮捕证逮捕。《美国诉墨西哥》中的规则。沃森是根据英国普通法传统制作的。根据《第四修正案》起草时的普通法,警官可以进入家庭进行重罪逮捕。因此,律师们认为,第四修正案应该允许警察进入佩顿的家中逮捕他。
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法官发表了多数意见。在一项6票对3票的裁决中,法院将重点放在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纳入各州的第四修正案的语言和意图上。第四修正案禁止警方“非自愿进入嫌疑人的家中,以便进行例行的重罪逮捕。”佩顿案件中的警官没有理由相信佩顿在家。公寓里没有任何噪音。如果佩顿当时在家,警察可能需要进入公寓以适当逮捕他,但没有理由相信公寓里有人。
多数意见谨慎地区分了佩顿案件的情况和可能出现紧急情况的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可能为警官提供进入住所的有效理由。如果没有这种情况,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不能进入该住宅。在这样的裁决中,法院将可能原因的决定权交给法官而不是官员,并将个人的第四修正案置于警察直觉之上。
拜伦·R·怀特法官、首席大法官沃伦·E·伯格和威廉·H·伦奎斯特法官持不同意见,理由是普通法允许警官进入佩顿的家。他们在批准第四修正案时遵循普通法传统。英国普通法要求以重罪敲门逮捕某人的警官,宣布他们在场,白天接近房屋,并且有可能有理由相信逮捕证的主体在房屋内。
基于这些要求,持异议的法官写道,英国官员经常进入家庭进行重罪逮捕。怀特法官解释说:
"Today's decision ignores the carefully crafted restrictions on the common law power of arrest entry, and thereby overestimates the dangers inherent in that practice."佩顿案的裁决建立在包括U.S.v。奇美尔和美国v。沃森。在美国v。沃森(1976年),法院裁定,如果有可能的理由,官员可以在没有重罪逮捕证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逮捕一个人。佩顿阻止这条规则延伸到家庭。为了维护第四修正案对无担保住宅入侵的保护,该案在前门划了一条强硬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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