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普通法
民法或民法是受罗马法启发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这部法律的主要特点是,法律是写在一个集合中,编纂而不是由法官决定的。民法是从查士丁尼法典中衍生出来的一组法律思想和制度,但是,它们被日耳曼、教会、封建和地方实践以及自然法、法典化和立法实证主义等教义流派所覆盖。民法通常从抽象中进行处理,为一般问题创设原则,区分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作为民事判例制度的唯一目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通常是从有限的法律渊源和司法解释中培养出来的。不使用与法官分开的陪审团,但在某些情况下,自愿的非专业法官可以与受过法律培训的法官一起参加。
普通法或判例法是指法官通过与这些**类似的**和法庭作出的决定而不是通过立法或行政部门的行动来制定法律的法律。英美法系是一种以普通法为重的法律制度。这遵循的原则是,在不同的场合不同对待不同的案件是不公平的。优先权的主体被称为“普通法”,未来的决定是通过它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不同意已制定的法律时,普通法**从相关**获得先例裁决。如果过去解决了类似的争议,**将遵循先前案件中使用的推理。如果**认为争议与先前寻求的争议不同,则**有责任制定法律。在这个案件中所做的决定将被视为先例,未来的**将不得不遵循它。普通法体系通常被认为在性质上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