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问题可以由法院决定时,它就被称为可诉性。可诉性是由法院在决定是否接受该案件之前进行的审查决定的。案件必须满足的标准被认为是可审理的,这既取决于法院所在的国家,也取决于具体的法院。许多国家将其法律体系分为初级和高级法院,这些法院有不同的可诉性标准。
如果一个问题是可审理的,这意味着法院确实有管辖权,有权审理该案件并作出裁决。一些可以决定可诉性的事情包括案件的类型、向法院寻求的意见、该案件是否在其他法院审理过,等等。法官和法律书记员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信息,审查案件是否可以在法院审理。
不同法院所使用的标准,部分是为了鼓励人们通过法律系统遵循特定的途径。例如,人们不能将案件直接提交给最高法院。他们必须通过下级法院的上诉程序,每一级的可诉性标准都会改变。这样做的部分原因是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有序性,同时也是为了创造一个明确的事件顺序,使争端不能无休止地在法律体系中循环。
如果一个案件适合在特定的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将表明它是一个可审理的问题,案件将被列入时间表,以便进行审理。法院也可以审查一个案件以确定其地位,这是一个稍微不同的概念。当一个案件有资格时,这意味着它可以有效地被审理。用来确定资格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一个案件的审查可能确定法院不能审理该事项或不能解决该事项。在这些情况下,该案件是不可审理的,必须在不同的法院审理或重新制定。由于可诉性规则可能会变得相当玄妙和极其复杂,因此通常有必要咨询律师,以确定案件应提交给哪个法院,并以增加法院接受该案件的可能性的方式陈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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