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特權
特權和權利是世界上大多數民主國家憲法的一部分。人們知道這兩個詞的字面意思,但現在卻混淆了這兩個概念,因為他們想要的特權和他們的權利一樣。權利是憲法賦予個人的,特權是指為某些人或群體提供豁免權、利益或豁免的權利。當人們認為特權是他們的權利時,問題就開始了,因為他們把這兩者等同起來,而不是對被給予特權心存感激。本文試圖把這兩個概念弄清楚,以便人們對待特權與給予他們的權利有所不同。
賴特
權利是人們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或作為一個社會的一員而享有的以自由形式存在的社會規範。權利被認為是基本的和不可剝奪的。憲法賦予一個國家公民某些權利。事實上,如果說權利是按其存在的方式被授予的,並被認為是基本權利,那是錯誤的。生命權被認為是最基本或最基本的人權,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條件或藉口剝奪這一權利。自由權或自由權是另一項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如果一個**不給予其人民,就必須提出要求。
選舉權、工作權、境內自由流動權、擇業權、信教權或最近的受教育權等許多民心所珍視的權利,都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的啟蒙而逐漸演變的。平等權是一項在許多國家花了幾個世紀才被接受和宣佈為合法的權利。這是一項確保不存在基於膚色、性別、宗教、語言、種族等歧視的權利。今天,我們看到的是動物權利、人民權利和兒童權利等等的權利世界。人類有自然權利,不同文化中也有不同的法律權利。
特權
一種特殊的特權,一種特權,一種特權,一種特權,一種特權。因此,特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不是所有社會成員都能享有的,而是僅限於社會中少數被選中的人。社會上有些成員享有這項權利,而另一些人則被排斥或剝奪這些權利。例如,國會議員被授予普通公民不享有的某些權利。國會議員在議會內的行為被視為法律賦予他們的豁免權或特權,因此受到保護。外交人員在該國機場的定期檢查豁免權是這些人享有的特權。
權利和特權有什麼區別?
•所有公民都享有權利,而個人和團體根據其地位、級別、頭銜或在群體中的成員資格而享有特權。
•今天的選舉權或投票權只在某個時候對白人**有效。這是當時的特權,但現在是。
•今天的許多權利曾經是授予更高階層的特權。
•特權是為少數人提供的排他性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