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與認罪
在陪審團看來,自認和自白是律師在證據法中用來強化自己案件的兩個重要概念。供詞和供詞都被用作證據來源。當我們在教堂裡,當著父親的面接受和談論我們的錯誤行為和罪惡感時,我們大多數人都熟悉懺悔的概念。另一方面,承認是指一個人所接受的陳述。承認一個事實就好比承認它。這兩個概念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也有一些細微的差異,這些差異將在本文中重點介紹。
辦理住院
如果一個人對一個事實或陳述點頭,他實際上承認或承認了這個事實。在法庭上,一個人的事先承認可以作為證明有罪或犯罪的陳述。人們在生活中多次承認自己的恐懼、渴望、作為和不作為,但從來沒有必要去面對它們。
我們承認我們的傷害和憤怒,懺悔,拒絕和沮喪的感覺,但這些承認不會導致任何行動。訊問中的承認是對事實或陳述的接受,對證明一個人的有罪或錯誤行為具有重要意義。自認作為證據來源主要用於民事案件。
懺悔
認罪是承認自己參與了犯罪行為或錯誤行為的行為。當被告承認自己的罪行時,他被認為是在供認。在早期,供詞被認為足以證明一個人有罪,但今天被告人可以輕易地收回他的供詞,說他的供詞是經過強力審訊或試圖逃避酷刑的結果。
《印度證據法》沒有提及或界定供詞,犯罪時由罪犯或被告承認通常被視為一種供詞。
認罪和認罪有什麼區別?
•供詞和承認都是法庭的證據來源
•認罪是對犯罪或錯誤行為的認罪,而認罪是對陳述或事實的承認
•承認主要用於民事案件,而招供主要用於刑事案件
•被告可以撤回先前所作的供詞,但不可能撤回承認
•被告人招供,其他人也可供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