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管轄權與上訴管轄權
管轄權是一個主要在法學界或法律體系中聽到的詞,指的是**對某一特定主題的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權力。我國**的管轄權基本上分為原始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兩大類。那些不習慣法律用語的人很難理解原始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之間的區別。
原管轄權
該國最高**有權審理新來的案件,**對這些事項的判決是終局的,不能上訴,這意味著,無論當事人對最高**的判決是否滿意,都沒有進一步上訴的機會。很少有案件在最初管轄下提交最高**,但這種管轄權是最高**在主要涉及憲法解釋問題的案件中決定審理和作出判決的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州與州之間的案件以及聯邦**與各州之間的案件通常由最高**在最初的管轄範圍內進行審理。所有在美國擁有原始管轄權的**被稱為審判**。
上訴管轄權
最高**也有權審查下級**(如下級聯邦**和州**)的判決,甚至推翻判決。最高**的這種權力被稱為上訴管轄權。**受理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案件中,上訴管轄的案件佔大多數。各州高等**的幾乎每一項裁決都受到最高**受害方的質疑,因此存在著浪費最高**寶貴時間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最高**有權決定此案是否值得審理。
- **根據審判和證據而不是上訴決定案件的權力稱為原始管轄權。
- 即使是下級**對民事和刑事事項也有最初的管轄權,但最高**對解釋憲法的案件具有原始管轄權,在這些案件中,當爭端發生在州與州之間,以及在受尊重的**與一個州之間。
- 上訴管轄權是指**有權在下級**提出上訴時審理案件。
- 最高**審理的案件大多屬於上訴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