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提供一系列非銀行金融服務的銀行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FHC)是由1999年《格拉姆-利奇-布萊利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創立的,該法案修訂了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案》,允許控制一家或多家銀行的公司在註冊為FHC的情況下從事非銀行金融活動。這些活動是普通銀行控股公司不允許的,包括:
聯邦儲備委員會負責監督所有銀行控股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任何從金融服務中獲得85%總收入的非銀行公司都可以選擇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但必須在10年內剝離所有非金融業務。銀行控股公司申報金融控股公司,必須符合一定的資本和管理標準。
銀行和非銀行控股公司都可以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如果他們符合某些標準。
金融控股公司是在1998年花旗集團(Citicorp)與旅行者集團(Travelers Group)合併後不久成立的。作為一家銀行控股公司,花旗集團被禁止透過子公司銷售保險。旅行者協會主席當時告訴《****》,“我們已經進行了足夠的討論,相信這不會成為問題。”
美聯儲批准了允許合併透過的豁免,比爾克林頓在次年簽署了《格萊姆-裡奇-布萊利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使之成為法律。高盛在2009年8月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其他主要金融控股公司包括美國銀行和第五第三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