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又稱債務人,是指在法律上或合同上有義務向他人提供利益或付款的個人或實體。在金融方面,“債務人”一詞是指根據合同有義務償還所有未償債務本金和利息的債券發行人。受益或付款的接收者稱為債權人。
如果債務人違反契約,債券可能會失效並要求立即償還,或者有時會轉換為股權。
義務人是對另一人有法律約束力的人。債務持有人是最常見的債務人型別。然而,除了按規定償還利息和本金外,許多公司債務持有人還按合同要求滿足其他要求。對於債券持有人,這些被稱為契約,併在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初始債券發行中概述。
契約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肯定性契約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需要達到特定的績效基準。消極契約的限制性在於它阻止義務人做某事,例如重組組織的領導層。
由於這些債券發行是合同義務,債務人在推遲本金償還、利息支付或規避契約方面可能沒有多少餘地。任何延遲支付或不支付利息的行為都可能被解釋為債券發行人違約,這一事件可能對企業的持續生存能力產生巨大影響和長期影響。因此,大多數債券債務人非常認真地對待自己的債務義務。負債過度的債務人違約時有發生。
債務人不必是債券持有人或其他形式債務的持有人。有些人也可以成為個人生活中的義務人。在家庭法中,在某些情況下,**在離婚協議中下達命令,例如要求父母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如果**要求工作配偶每月向非工作配偶支付500美元,則每月支付的款項將使其成為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或收入發生變化,他可以請求**減少其每月的債務。
否則,即使債務人失去工作,付款仍然到期,不能像其他民事判決一樣在破產中解除。如果債務人拖欠**命令支付的款項,如子女撫養費,可能會導致問題,如工資扣押、駕照丟失和其他問題。重要的是,義務人的父母支付所欠的款項,併在父母任何一方的收入發生變化時努力改變子女撫養費數額。
主要區別——雜項債務人與雜項債權人 “雜項”一詞用於描述相對較小或很少發生的收入/支出,因此未分配到特定的分類科目。它們也被稱為“雜項收入/支出”,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時,它們被歸為一組。雜項債務人和雜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