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賦予債權人在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前繼續佔有留置權下的財產的權利。留置權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財產的法律要求,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財產由授予留置權的個人持有或擁有。
例如,如果一個人賒購某物,則在向債權人還清債務之前,該物品將不歸他或她所有。這與美國的大多數留置權不同,在美國,留置權人被授予在債務清償之前對財產的佔有權,就像房屋抵押貸款一樣。
留置權不構成所有權;相反,這是一種產權負擔。留置權附屬於財產而不是個人。留置權的總價值來源於佔有的貨物。即使有這種留置權,債權人也可能有**權,也可能沒有**權,如果債務人不付款,債權人可以變賣財產以補償其費用。
留置權的概念起源於早期的商業。例如,在過去,旅店老闆可能被授予對客人財產的留置權,以支付他們在旅店睡覺、吃飯和使用其他便利設施的費用。考慮到旅館老闆所承擔的高度註意義務,佔有人被認為是適當的。人們認為,早期的**賦予了留置權結構。這是一種對商業收費給予救濟的手段,特別是對向其他人提供服務的提供者而言,如果他們無法就這些服務的合理價值提起訴訟。
值得註意的是,佔有留置權不包括農業留置權或擔保權益。
除了旅店老闆之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和貿易也可以利用留置權。這可以包括賣方留置權、動產抵押權和租賃留置權。例如,如果車主不支付車輛的牽引費、修理費和保管費,則車輛所在的**可能會扣留車輛,直到這些費用付清為止。如果**有**權,車輛最終可能被沒收並**。
留置權vs徵稅 稅收是**對個人、企業、公司或其他法人實體徵收的財政費用。它是以貨幣支付的,然後由**用於履行其職能,如保護財產、經濟基礎設施和執法秩序。不符合稅收要求或不納稅將受到法律懲罰,**有權向未納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