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審慎投資者法》(UPIA)是一項標準,它規定了受託人代表委託人投資信託資產時應遵循的準則。它也適用於金融專業人士誰提出建議或放置交易代表客戶。這是對前“謹慎人”標準的更新,旨在反映自1960年代末以來投資實踐中發生的變化。
具體而言,《統一審慎投資者法》採用現代投資組合理論(MPT)和總回報法來行使信託投資和自由裁量權。
《統一謹慎投資者法》是1992年美國法律學會第三次重述信託法時透過的。這是對先前公認的謹慎人規則的更新。
《統一審慎投資者法》採取總投資組合辦法,取消對不同型別投資的類別限制,促進了投資組合的更大程度的多樣化。這也使得受託人可以將衍生品、大宗商品和期貨等投資納入其投資組合。雖然這些投資單獨具有相對較高的風險程度,但從總體投資組合的角度考慮,它們理論上可以降低總體投資組合風險並提高收益。
審慎人規則以1830年制定並於1959年修訂的馬薩諸塞州普通法為基礎。該規則規定,信託受託人必須投資信託資產,因為“審慎人”會投資自己的資產,並牢記以下幾點:
謹慎的投資並不總是高利潤的投資;此外,沒有人能夠確定地預測任何投資決策將發生什麼。
最近,謹慎的人規則被重新命名為謹慎的人規則。這套指導原則也可以在受託人領域之外應用,在受託人領域被稱為謹慎投資者規則。
《統一審慎投資者法》對先前的審慎人規則標準作了四大修改:
《統一審慎投資者法》最重要的變化是,審慎標準從此將適用於總投資組閤中的任何投資,而不是個人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