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攬子附加被保險人背書是一種保險單背書,自動向合同要求指定被保險人提供保險的任何一方提供保險。綜合附加保險背書最常見於責任保險單中,儘管它通常不是保險單語言的一個特徵。
一攬子附加被保險人背書不要求指定被保險人按名稱識別附加被保險人。取而代之的是,指定的被保險人將提供一個關於其希望根據保單擴大保險範圍的群體型別的一般描述。
企業通常與各種承包商、分包商以及其他產品和服務提供商合作,以完成工作。例如,建築公司可以將工程承包給電工、結構工程師和暖通專業人員,以完成建築物的特定構件。這些合同工是向企業主或投保人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如果第三方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或損害,他們可能有理由提出索賠。
因此,公司購買責任保險是為了保護自己免受索賠。但是,保險範圍是否擴大到分包商和其他第三方取決於保險單語言。有些保險單可能要求指定的被保險人透過購買批單為其他群體增加保險範圍。一旦新增到保險單中,未命名的組被稱為附加被保險人。
附加被保險人身份基本上為保單中最初未提及的其他團體或個人提供保險。附加被保險人背書是有幫助的,因為它保護附加被保險人-作為指定保險人保單的一部分-以便在被起訴時可以提出索賠。
保險公司很可能會列出一個或多個要求,任何一方未在保單中指定必須滿足,然後才能被授予保險。一個共同的要求是,指定被保險人和尋求額外被保險人身份的一方必須簽訂合同或協議,指定被保險人在合同或協議中表示將在保單中增加另一方。合同或協議必須是書面的,並可由保險人審查,以確定是否需要投保。如果該方最終被視為附加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將向甲方出具保險憑證。
附加保險狀態通常用於保護一方免受另一方活動產生的特定風險。
市政當局通常要求在城市財產上舉行公共活動(如音樂會、遊行和嘉年華)的任何人獲得額外的保險身份。這些活動使城市面臨某些本來不存在的風險,因此,造成風險的個人或組織應對活動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以一場公共音樂會為例,如果有人在人群不受控制的情況下受傷,城市和音樂會贊助商都可能被起訴。作為音樂會贊助商保單下的附加被保險人,紐約市**可以根據該保單提出索賠,而不必根據自己的保險提出索賠。風險已有效轉移至音樂會贊助商——假設可用保單限額足以涵蓋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