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財產損失背書是對商業一般責任保險單的補充,該保險單取消了將財產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的做法。這種額外的保險通常需要更高的保險費。
廣泛形式的財產損害背書,除其他外,是指分包商代表業主和總承包商實施的工程造成的損害的責任範圍。由於20世紀80年代的改革要求將廣泛形式的財產損害認可納入CGL的範圍,這種必要性已經過時。因此,在當前CGL保險範圍內,除非另有排除,否則廣泛形式的財產損失背書自動適用。
在以前的一般責任保險單(1973年綜合一般責任保險單)中,有許多除外責任導致某些財產損害不在保險範圍內,主要是照管、監護或控制除外責任。
由於保險範圍僅限於財產的某些區域,而且在某些情況下,需要廣泛的財產損害背書才能獲得財產損害的全面保險。
1985年,綜合一般責任保險單更新為商業一般責任保險單,並納入了廣義財產損害背書所涵蓋的條款,使廣義財產損害背書過時。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保險服務辦公室(ISO)就沒有在CGL保險單中使用“廣義財產損失”(BFPD)一詞。如今,BFPD通常仍然是承包商責任保險的一部分。目前要求BFPD背書的這些呼籲表明,對今天的ISO商業一般責任保險單(1985版及更高版本)中自動包含的內容缺乏理解。
1985年,國際標準化組織解釋說,在“新的”商業一般責任保險單下提供了以下保險範圍。它指出,兩種新形式(事故和索賠)都包含了舊的綜合一般責任保險(第1-73版)和舊的綜合一般責任背書(GL 04第5-81版)規定的廣義財產損失的基本保險範圍。
由於綜合一般責任保險政策的變更影響深遠,無論是在保險範圍還是保費發展方式上,ISO都發行了大量出版物,向保險業以及公眾全面介紹CGL政策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