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稅局第541號出版物是美國國稅局(IRS)釋出的一份檔案,解釋了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合夥企業是一種通常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將所得轉嫁給企業所有者或合夥人的企業。
美國國稅局第541號出版物是監督美國合夥企業納稅義務的重要檔案。它解釋了企業主在組建合夥企業或終止合夥企業時應遵循的規則,以及如何處理合夥企業產生的各種收入。它也有專門的章節,合夥企業的分配,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之間的交易,處置一個合夥人的利益,以及1982年稅收公平和財政責任法。
合夥制是美國公司組織的主要型別之一。根據美國國稅局第541號出版物,“一個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的非法人組織,如果其成員從事貿易、商業、金融經營或風險投資並分配其利潤,則通常被歸類為聯邦稅收目的的合夥企業。”
如果您在1996年後成立了一個組織,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產生收入,則該組織將被視為合夥企業,除非它已作為其他型別的公司成立,與S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如果您的組織是保險公司、國有或外國**所有、免稅組織或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IRS也會拒絕將您的組織視為合夥企業。
國稅局第541號出版物規定了有關終止合夥關係的規則和條例。如果您是合夥企業的成員並希望終止它,有兩種方法。
第一,合夥企業必須停止一切活動,以前的任何活動都不能由合夥企業的成員進行。第二種方法是將合夥企業中超過50%的權益**給原始合夥人,以便單一所有者擁有合夥企業的控股權益。
合夥企業的納稅年度結束於合夥企業終止之日。如果合夥企業在合夥企業納稅年度結束前終止,則必須向IRS提交短期表格。本表格1065須於終止日期後第三個月的第15日前呈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