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危險條款是財產保險單上的用語,不包括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汙染造成的任何損害。《核危險條款》有意寬泛,以保護保險人不因此類事件(無論是受控事件還是意外事件,也無論損害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而支付額外的巨額索賠。然而,保險單仍將涵蓋某些其他承保事件的損失,如火災或盜竊,即使這些事件是由核事件引起的。
保險公司從20世紀50年代末開始將核事故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標準的房主保險單現在包含了核危險條款,不包括核事故造成的保險損失。商業和農業財產保險單、汽車保險單、內陸海運保險單等也是如此。核危險條款意味著,如果你在**時發現你的財產受到放射性汙染,你就不能向你的房主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你將不得不起訴造成汙染的實體來彌補你的損失。
核危險與保險通常不包括的其他重大危險類似,如戰爭和恐怖主義行為,因為潛在損失巨大,保險公司無法承擔。如果這樣的事件發生,如果它被保險覆蓋,索賠將是如此巨大,保險公司將倒閉。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可以嘗試為此類事件提供保險,但保險費太高,投保人可能無法負擔保險費。
核危險排除也適用於財產保險單附帶的法律責任範圍。除了不包括與核行為有關的財產損失,投保人也不包括與核行為有關的法律責任損害賠償。但是,火災除外條款同樣適用,因此,如果法律責任索賠是由核事件引起的火災引起的,投保人將得到賠償,但只賠償與火災有關的部分,而不賠償與核事件有關的部分。
這並不是說如果附近的核電站發生熔毀,房主就沒有追索權。核電站本身也將承擔責任保險,在這種情況下為業主提供保險。如果一列運載核廢料的火車或卡車翻車,情況也是如此。承運人和運輸材料的實體都有保險來賠償這種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