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索賠是針對個人的索賠,該索賠並非源於個人與擁有所有權權益的企業之間的任何關係。根據企業是如何擁有的,債權人可以合法地追索企業的資產,以滿足對個人企業所有人/債務人的外部債權。有限責任和有限合夥協議有助於保護企業資產免受外部索賠,假設個人債務是在企業外部發生的。
簡單地在一個實體(如公司)設立企業,可能無法保護其免受所有者個人債權人的侵害。對企業所有人的外部索賠可以透過其在企業實體中的權益得到滿足。
然而,一些實體,如有限合夥企業(LP)和有限責任公司(LLC),為其合夥人/成員提供保護,使其免受實體以外的索賠。許多國家只賦予外部債權人附屬於或附屬於企業對債務人(企業所有人或合夥人)的分配的權利,不允許債權人附屬於或**債務人在實體中的權益。在這種法律情景下,對實體的管理控制保持不變,債務人在實體中的利益受到保護。
假設一家公司的老闆疏忽大意地把一輛公司的車開進了一個客戶的大樓。客戶可能起訴公司,也可能起訴個人(開車的企業主)。為解決對企業和個人不利的任何判決,如果事故未完全納入保險範圍,則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可納入解決範圍。
如果一個企業主在不工作的時候疏忽地把自己的車開進一棟樓裡,那麼這個樓的業主就不能對企業主的公司資產提出索賠,但他們肯定可以起訴這個人(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