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和利率管製法》(FIRA)是1978年頒佈的關於存款金融機構的美國聯邦法律。該法案對這些機構進行了五項重大改革,並設立了中央流動性基金和聯邦金融機構審查委員會(FFIEC)。該法案還對電子資金轉移進行了聯邦監管,改變了向董事和官員提供貸款的條件,並授權對他們下達停止和停止命令。
FIRA負責建立中央流動性基金和聯邦金融機構審查委員會(FFIEC)。
聯邦金融機構審查委員會(FFIEC)的成立是為了按照FIRA第十篇的要求,規範和制定存管金融機構的標準。根據1989年《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執行法》(FIRREA)第十一章的要求,評估小組委員會(ASC)成立於1989年。 外國金融投資委員會是一個跨部門機構,為以下機構對金融機構的聯邦審查制定統一的標準、原則和報告表格:
外國金融投資委員會的國家聯絡委員會致力於促進和維持對金融機構的統一監管。
該委員會致力於為聯邦監管的金融機構、其控股公司以及這些機構和控股公司的非金融機構子公司制定統一的報告制度。對於監管金融機構的州**機構的僱員,該委員會主辦的學校為聯邦和州的考官提供培訓專案。
1980年,《住房和社群發展法》賦予該委員會更多的法定職責。該委員會負責促進公眾獲取存管機構根據1975年《住房抵押貸款披露法》(HMDA)必須披露的資料,並按人口普查區彙總每個大都會統計區(MSA)的年度HMDA資料。
中央流動資金機制的成立是為了在需要時向信用合作社提供短期貸款,以幫助它們維持金融穩定,支援信用合作社的抵押貸款和消費貸款,鼓勵儲蓄,並將財政資源擴充套件到經濟的各個方面。信貸流動性工具有助於穩定那些遇到意外或不尋常的流動性短缺的信用合作社。NCUA監督信貸流動性工具的管理。信貸流動性機制對所有信用社開放,會員是自願的。
國家支付體系是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進行交易的渠道,是一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全球金融自由化和資訊科技的進步使大額、零售和證券支付系統的結構以及運營商、管理者、監管者和系統使用者執行的流程和程式...
...猛發展,企業變得越來越複雜。為瞭解決這些複雜問題,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提供一系列金融產品和服務。這些金融機構極其重要;它們一直是世界各地企業的生命線,尤其是在市場波動期間。它們不僅在經濟好轉時期有助於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