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攬子合同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所有合同提供保險的責任保險。一攬子合同責任保險在企業與第三方合作時最常用,尤其是在第三方使用企業財產的情況下。
一攬子合同責任保險旨在自動適用於企業可能簽署的任何協議。企業更願意接受其他公司的付款,但更不願意接受這種安排帶來的風險。為了保護自己,企業可能會要求其他公司維持各種型別的責任保險單。
這些保險單既保護被保險人,也保護與被保險人一起工作的各方。保險範圍旨在對保險單中未明確排除的其他人或實體的行為進行賠償或“使其免受損害”。
一攬子合同責任可以包括在保險單上,也可以加上額外的背書。
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需要在特定的截止日期前證明自己有保險。如果在提供證明之前截止日期已過,企業將不被允許開始工作。業務部門可能需要在保單中新增其他方,以保護他們免受風險。
例如,一個大型的、多日的軟體行業會議允許公司在展廳裡展示他們的產品。參展商自帶材料,搭建自己的展位。為了允許參展,參展公司可能會被要求提供一份證明,表明其已投保商業責任險、承包商人身傷害險和綜合合同責任險。
會議可要求對每次事故和總負債規定超過特定限額的保單限額。如果公司沒有全面的合同責任保險,會議組織者可能會建議與保險公司合作購買一份。
一個擁有全面合同責任保險單的企業可能仍然希望購買一份單獨的責任保險單,以防止特定風險,即使只是短期的。
有可能有全面的廣義合同責任保險或全面的有限形式的合同責任保險。1973年及更早版本的綜合一般責任(CGL)保單透過背書增加了合同責任險。全面廣泛的合同責任範圍被納入1986年和隨後的商業一般責任(CGL)表的基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