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與備用信用證
誠信經營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隨著拖欠貨款的案件越來越多,貨物和服務供應商要求客戶(買方)向其銀行開具信用證,以確保及時、正確地付款已成為一種普遍做法。信用證有很多種,其中備用信用證是非常常見的。許多人感到困惑,因為他們不知道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之間的區別。本文將釐清這兩種金融工具之間的區別,這兩種金融工具旨在保護賣方或供應商對可能屬於不同國家的買方的利益。
信用證
信用證是對賣方的一種保證,即他能從客戶那裡得到及時和正確的付款。這是現代國際貿易中非常流行的一種金融工具。由於跨境貿易中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特別是供應商不知道買方的個人情況,信用證是對供應商的一種舒適的保險,它保證供應商不會因為買方的不付款或違約而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一旦合同中提到的某些條件得到滿足,開證行就開始向供應商轉移資金。然而,銀行也通過在收到供應商確認貨物已裝運之前不向供應商付款來保障買方的利益。
目前使用的信用證主要有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兩種。雖然DLC取決於供應商的表現,但當買方出現不履約或違約時,備用信用證生效。DLC的作用是期望供應商履行其部分義務。另一方面,有一種預期,SBLC不會被受益人提取。
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非常靈活的金融工具,也被稱為獨特的金融工具。他們是非常通用的,可以使用修改,以適應買方和賣方的利益和要求。備用信用證的本質是在買方不履行或買方違約時,開證行將履行其義務。這是對供應商的一個保證,當他不認識買方或沒有與他以前的貿易經驗。但是,受益人(供應商)需要提供買方不履行義務的證明或證據,以便通過備用信用證獲得付款。該證據以信函的形式提供,嚴格按照合同語言,並使銀行滿意。
在簡介:區別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信用證是一種金融工具,可確保國際買家及時、正確地向供應商付款•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信用證,根據買方的不履行或違約情況而定,當受益人(供應商)證明買方到開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