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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明确机会是民法中的一个学说,简单地说,如果原告从事了共同疏忽,但被告可以采取行动避免危险,原告仍然可以从被告那里获得赔偿。这一学说可以隐含在各种情况下,旨在让人们对侵权行为负责,即使这些侵权行为伴随着原告方面的共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