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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辩论是由律师向一名法官、一个法官小组或属于一个法院的所有法官进行的,这取决于将对案件进行裁决的上诉法院和案件的性质。这种辩论是对通过辩护状提交给法院的书面辩论的补充,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口头辩论通常不是演讲,而是法官和 "辩论 "的律师之间的来回对话。法官会提出问题,并可能就律师提出的观点提出质疑,通常是为了澄清法律及其应用,但有时也是为了间接表达意见。...
拉丁语 "per curiam "的意思是 "由法院",它被用来表示法律意见是以法院的名义发布的,而不是以某个特定法官的名义。关于何时以本院名义发表意见和判决的规范因国家和法院的不同而不同。例如,高等法院倾向于更普遍地发布署名意见和判决,而下级法院可能更经常地提供本案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