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保人信託規則

設保人信託規則是《內部稅收法》(IRC)中的指導方針,概述了設保人信託的某些稅務影響。根據這些規則,設立設保人信託的個人被確認為信託內為所得稅和遺產稅目的而持有的資產和財產的所有人。...

什麼是設保人信託規則(grantor trust rules)?

設保人信託規則是《內部稅收法》(IRC)中的指導方針,概述了設保人信託的某些稅務影響。根據這些規則,設立設保人信託的個人被確認為信託內為所得稅和遺產稅目的而持有的資產和財產的所有人。

關鍵要點

  • 設保人信託是一種信託,其中設立信託的個人是所得稅和遺產稅目的下資產和財產的所有人。
  • 設保人信託規則是適用於不同型別信託的規則。
  • 所有設保人信託都是可撤銷的生前信託,而設保人仍然活著。
  • 對於有故意缺陷的設保人信託,設保人必須支付任何收入的稅款,但資產不屬於所有人的遺產。

瞭解設保人信託規則

信託的設立有各種原因,在許多情況下,信託被設計為獨立的法律實體,以保護設保人(或發起人)的資產和這些資產產生的收入,從而使受益人可以接收這些資產。

例如,信託是在執行遺產規劃時建立的,以確保資產在所有者死亡時正確分配給指定受益人。但是,設保人信託是指設保人或所有人保留控制或引導信託內收入或資產的權力的任何信託。 換言之,設保人信託規則允許設保人控制信託中的資產和投資。

授予人信託最初被用作富人的避稅天堂。稅率與所得稅稅率相同。隨著越來越多的收入在信託中獲得,收入按個人所得稅稅率徵稅。

換言之,設保人獲得了信託的好處,例如保護資金,但卻被徵稅,如同它是個人賬戶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法律實體。此外,設保人可以隨時更改信託並移除資金。美國國稅局制定了授予人信託規則,以防止濫用信託。

如今,信託產生的收入比個人邊際所得稅稅率更快地從更高的稅收類別中畢業。例如,任何超過12750美元的信託收入都將按37%的最高稅率徵稅。

相反,如果信託按個人稅率徵稅,信託收入將不會按37%的最高稅率徵稅,直到其收入51.84萬美元(按2020年邊際稅率計算)和52.36萬美元(按2021年邊際稅率計算)。  換言之,不需要像在信託中賺取的那麼多收入就可以被推到更高的稅率等級。

因此,授予人信託已不像美國國稅局對其進行修改之前那樣成為富人的避稅天堂。然而,讓與人信託至今仍在使用,因為它們具有可能對讓與人有利的特徵,這取決於其收入、稅收和家庭狀況。

設保人信託規則的好處

授予人信託有幾個特點,允許所有者將信託用於其特定的稅收和收入目的。

信託收益

信託產生的收入按授予人的所得稅率而不是信託本身徵稅。在這方面,設保人信託規則為個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稅收保護,因為個人層面的稅率通常比信託更優惠。

受益人

設保人還可以改變信託的受益人以及信託中的投資和資產。他們也可以指示受託人進行修改。受託人是為信託及其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和管理資產的個人或金融公司。

可撤銷的

授予人也可以隨時撤銷信託,只要他們在作出決定時被認為有精神能力。這種區別使設保人信託成為一種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可撤銷信託是指所有人、發起人或授予人可以變更或撤銷的信託。

改變信任

然而,設保人也可以自由放棄對信託的控制,使其成為不可撤銷的信託,這是一種未經信託受益人許可不能修改或取消的信託。在這種情況下,信託本身將對其產生的收入納稅,然後需要自己的稅務識別號(TIN)。

特別註意事項

信託的設立有多種目的,包括將所有者的資產存放在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中。因此,信託所有人應當意識到信託可能被觸發成為設保人信託的風險。

美國國稅局(IRS)規定了八種例外情況,以避免觸發設保人信託地位。例如,如果信託只有一個受益人從信託中獲得本金和收益。或者,如果信託有多個受益人,他們按照在信託中的持股比例從信託中獲得本金和收益。

設保人信託規則如何適用於不同的信託

授予人信託規則還概述了某些條件,即不可撤銷信託可以獲得與IRS可撤銷信託相同的待遇。這些情況有時會導致設立所謂的故意瑕疵設保人信託。

在這些情況下,授予人負責支付信託產生的收入的稅款,但信託資產不計入所有者的遺產。但是,如果個人經營可撤銷信託,這種資產將適用於設保人的財產,因為該個人實際上仍然擁有信託持有的財產。

在不可撤銷的信託中,財產基本上從設保人的財產轉移到一個信託中,而該信託實際上擁有該財產。個人經常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財產在死亡時傳給家庭成員。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財產轉入信託時的價值徵收贈與稅,但在設保人死亡時不應繳納遺產稅。

設保人信託規則還規定,如果在向信託轉讓資產時,信託的創造者擁有超過信託資產5%的復歸權益,則信託即成為設保人信託。

設保人信託協議規定了設保人死亡後如何管理和轉讓資產。最終,州法律決定了信託是可撤銷的還是不可撤銷的,以及每種信託的含義。

設保人信託規則示例

IRS概述的一些授予人信託規則如下:

  • 增加或改變信託受益人的權力
  • 在沒有足夠擔保的情況下從信託中借款的權力
  • 使用信託收入支付人壽保險費的權力
  • 透過替換同等價值的資產來改變信託結構的權力
  • 發表於 2021-05-3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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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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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於 2021-06-09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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