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規則政策是一種財政或貨幣政策,它根據一組預先確定的標準自動執行。固定規則政策的倡導者認為,他們取消了決策者的自由裁量權,試圖避免個別決策者與廣大公眾之間激勵機制失調的問題。
固定規則政策源於政治經濟學的公共選擇理論。這一理論強調政策制定者的經濟激勵以及這些激勵的經濟效果。
一般的概念是,當選官員和決策者往往過於註重政策的短期影響,容易受到特殊利益而非普通公眾利益的影響(兩者都有助於決定其連任或連任以及卸任後的職業前景)。這往往導致政策選擇不符合公眾利益。
固定規則政策將官員限制在基於預定標準的政策選擇上。因為一般來說,政策制定者無法約束自己未來的選擇,固定的政策規則通常必須由更高的權力機構來執行才能具有約束力,比如憲法修正案或高等**的裁決。
限制政策選擇的標準通常包括決策者無法控制的經濟、財政、法律或人口因素。這些標準限制了決策者的自由裁量權,使經濟決策對選民和市場參與者更為穩定和可預測,並能抵消利益集中所產生的政治動機。固定規則政策的流行標準包括通貨膨脹率和人口增長率。
固定規則政策在**的許多層面上都很常見。在經濟政策方面,固定規則政策可以適用於財政或貨幣政策。
經濟學家約翰泰勒發明的泰勒規則是固定規則貨幣政策最著名的例子。泰勒規則的計算結果是目標聯邦基金利率應該是多少。該規則的方程包括通貨膨脹率的變數,這些變數由GDP平減指數、實際GDP增長率和經濟的潛在產出來衡量。
此前,金本位是貨幣政策的固定規則政策(間接也是財政政策的固定規則政策)。由於貨幣以黃金(或其他金屬)計價,央行印製紙幣的能力(以及**為赤字支出借貸的能力)受到可用黃金儲備的限制。
財政政策通常也要遵循固定的規則。這些規則可以包括維持預算平衡的基本憲法要求,以及更細微的稅收、支出和債務限制。
例如,歐盟有《穩定與增長公約》,將成員國的預算赤字限制在不超過國內生產總值(GDP)的3%,公共債務水平限制在GDP的60%。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和隨後的歐洲債務危機之後,該協議受到了壓力。
在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各有規定,要求新立法不得增加聯邦預算赤字。這些被稱為PAYGO的規則最早於1990年出臺。這些規則意味著任何減稅或增加支出的提議都必須找到補償。然而,國會可以放棄對某一特定法案的規定,例如2008年和2009年透過的救助和恢復法案,以及2012年和2017年透過的減稅法案。2021年的美國救助計劃受這些規定的約束(除非國會透過立法豁免該法案的支付方式)。
固定規則政策的擁護者認為,堅持一個預先確定的計劃可以在市場上創造確定性。這一制度避免了將政策決策置於個別決策者或政黨的傾斜激勵之下。支持者認為,例如,央行行長受到激勵,在短期內保持低利率以**經濟增長,這將在央行行長在位期間獲得公眾認可。然而,如果低利率導致經濟繁榮和蕭條的波動,那麼從長遠來看,低利率可能是不好的。
批評人士認為,固定規則政策過於死板,沒有給**留下足夠的空間來處理緊急情況,也沒有將政策設定在重啟經濟增長所需的水平。當需要採取大膽行動時,固定的規則正好束縛了決策者的手腳。
另一方面,倡導者說,固定規則的政策可以被忽略,而且在緊急情況下往往會被推翻。例如,儘管有歐盟協議,成員國通常避免對超過3%的結構性預算赤字進行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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