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的監管資產超過1億美元的對沖基金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管理的監管資本低於1.5億美元且符合私人基金顧問豁免條件的顧問無需在SEC註冊。
即便如此,對沖基金仍然比通常積累普通投資者資金的傳統投資工具(如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金融諮詢公司)更加不透明,監管也更加寬鬆。
2010年後,《多德-弗蘭克法案》對1940年《投資顧問法案》的修改,將對沖基金顧問在證交會註冊的下限從2500萬美元提高到1億美元。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3(A)(II)節對此進行了修改。
多德-弗蘭克法案還定義了一類新的顧問,稱為中型顧問,管理著2500萬至1億美元的監管資產。中型對沖基金的顧問不必在SEC註冊,但應在其主要辦事處所在的州註冊。如果一家中型對沖基金的顧問沒有足夠的州監管,那麼該顧問將被要求在SEC註冊。
註冊程式於2012年開始實施,同年美國證交會成立了一個專門部門來監管該行業。根據新的立法,對沖基金還必須在適當的披露中向客戶報告其規模、提供的服務、投資者和員工以及潛在利益衝突等資訊。
大多數投資者並不能立即接觸到對沖基金。相反,對沖基金面向經認可的高凈值投資者和機構實體,因為這類投資者比其他投資者需要更少的SEC監管。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確定的高凈值的個人或企業實體,允許其交易可能未在金融機構註冊的證券。
在多德-弗蘭克法案出臺之前,一家對沖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不受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約束,該法透過監督提供投資建議的專業人士來保護投資者。這些對沖基金(主要是家族理財辦公室)可以透過限制投資者數量和滿足其他要求而被排除在立法之外。然而,多德-弗蘭克法案第四章取消了允許任何客戶少於15名的投資顧問避免在證交會註冊的豁免條款。
儘管如此,如果對沖基金顧問符合《多德-弗蘭克法案》中立法併在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3(m)(1)節中傳達的私募基金顧問豁免,則可避免向SEC註冊。該豁免適用於在美國設有主要辦事處的對沖基金顧問,管理的監管資產低於1.5億美元,只有私人基金客戶。如果對沖基金顧問至少有一個非私人基金客戶,他就不符合私人基金顧問豁免的資格。此外,所有資產都達到1.5億美元的門檻,包括在美國境外管理的資產。
...結論,DAO代幣是證券。DAO被描述為“一種新型的風險投資基金,不需要人力管理。”據SEC稱,DAO違反了《證券法》第5條,沒有在***註冊。美國證交會拒絕對DAO或Slock.it(美國證交會認為是德國初創公司“創造”了DAO)採取強制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