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印度銀行業的法規

印度的銀行體系由印度儲備銀行(RBI)透過1949年《銀行監管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下文將探討印度銀行監管條例的一些重要方面,以及印度儲備銀行關於印度銀行業的通知。...

印度的銀行體系由印度儲備銀行(RBI)透過1949年《銀行監管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下文將探討印度銀行監管條例的一些重要方面,以及印度儲備銀行關於印度銀行業的通知。

接觸限值

向單一借款人提供的貸款僅限於銀行資本金(一級和二級資本)的15%,如果是基礎設施專案,則可以擴大到20%。對於集團借款人,貸款額度限製為銀行資本金的30%,基礎設施專案貸款額度可選擇延長至40%。經本行董事會批准,貸款限額可再延長5%。貸款包括基金和非基金風險敞口。

現金儲備率(crr)和法定流動性比率(slr)

印度銀行被要求在印度儲備銀行(RBI)以現金形式持有至少4%的凈需求和時間負債(NDTL)。這些目前沒有利息。CRR需要每兩周維護一次,而日常維護至少需要達到所需儲備的95%。在日常維護違約的情況下,違約金為違約天數乘以金額低於規定水平的金額所適用的銀行利率的3%。

在CRR以上,最低22%和最高40%的NDTL(即SLR)需要以黃金、現金或某些核准證券的形式維持。多餘的單反持有量可用於從印度儲備銀行(RBI)隔夜借入邊際常備貸款(MSF)。無國界醫生收取的利息比回購利率高出100個基點,可借貸的金額限制在國家發展目標的2%(要進一步瞭解利率是如何決定的,特別是在美國,可以考慮閱讀更多關於誰決定利率的文章。)

資源調配

不良資產分為三類:不合格、可疑和損失。如果定期貸款超過90天未支付利息或本金,則資產將成為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是指不良資產狀況持續時間不足12個月的資產,期末歸為可疑資產。損失資產是指銀行或審計師預期不會償還或收回的資產,通常從賬面上登出。

對於不合格資產,要求按未償貸款金額的15%計提擔保貸款,按未償貸款金額的25%計提無擔保貸款。對於可疑資產,貸款的有擔保部分的撥備從已存在不到一年的不良資產的未償貸款的25%到存在一至三年的不良資產的40%到期限超過三年的不良資產的100%,而對於無擔保部分,撥備是100%。

標準資產上也需要設定。農業和中小企業撥備為0.25%,商業地產撥備為1%(住房撥備為0.75%),其餘行業撥備為0.4%。標準資產撥備不能從總不良資產中扣除,以達到凈不良資產。對於提供給具有未對沖外匯敞口的公司的貸款,需要超出標準準備金的額外準備金。

優先部門貸款

優先部門廣泛包括微型和小型企業,以及與農業、教育、住房和向低收入或較低特權群體提供貸款有關的倡議(歸類為“弱勢部門”)。貸款目標為調整後凈銀行信貸(ANBC)的40%(未償銀行信貸減去某些票據和非SLR債券)-或表外風險敞口的信貸等價金額(當前信貸風險敞口+使用信貸轉換繫數計算的潛在未來信貸風險敞口之和),以較高者為準——已為國內商業銀行和分行數量超過20家的外資銀行設定了32%的目標,而分行數量少於20家的外資銀行則設定了32%的目標。

向農業部門發放的貸款金額應為表外風險敞口的信貸等價物,或ANBC的18%——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在向微型企業和小型企業提供的貸款中,40%應預付給裝置最高價值20萬盧比、廠房和機械最高價值50萬盧比的企業,貸款總額的20%將預付給微型企業,其廠房和機械價值從50萬盧比到100萬盧比不等,裝置價值在20萬盧比以上但不超過25萬盧比。

給予較弱部分的貸款總額應為ANBC的10%或表外風險敞口的信貸等值金額,以較高者為準。弱勢群體包括特定的種姓和部落,包括小農。對於分行少於20家的外資銀行沒有具體的目標。

到目前為止,印度的私人銀行一直不願直接向農民和其他弱勢群體放貸。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優先部門貸款產生的不良資產比例過高,一些估計表明,這一比例佔不良資產總額的60%。他們透過從其他非銀行金融公司(NBFC)購買貸款和證券化投資組合,並投資於農村基礎設施發展基金(RIDF)來達到他們的目標。

新銀行牌照規範

新的指導方針規定,申請許可證的集團應具有至少10年的成功記錄,銀行應透過發起人全資擁有的非經營性金融控股公司(NOFHC)運營。最低實收投票權股本必須為50億盧比,NOFHC至少持有40%的股權,併在12年內逐步降至15%。這些股票必須在銀行開始運營後三年內上市。

在運營的前五年,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在49%,之後需要印度儲備銀行的批准,才能將持股比例增加到74%。該行董事會應擁有多數獨立董事,並必須遵守先前討論的優先部門貸款目標。禁止NOFHC和本行持有發起人集團發行的任何證券,禁止本行持有NOFHC持有的任何金融證券。新規定還規定,25%的分行應在以前沒有銀行的農村地區開設。

故意違約者

如果一筆貸款即使有可用的資源也沒有得到償還,或者貸款被用於指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者貸款擔保的財產在銀行不知情或未經銀行批准的情況下被變賣,就會發生故意違約。如果集團內的一家公司違約,而提供擔保的其他集團公司未能履行其擔保,則整個集團可被稱為故意違約者。

故意違約者(包括董事)無權獲得資金,可對其提起刑事訴訟。印度儲備銀行最近修改了相關規定,如果非集團公司未能履行向集團外另一家公司提供的擔保,也將其列入故意違約者的名單。

底線

一個國家監管其金融和銀行業的方式在某種意義上是對其優先事項、目標以及它希望設計的金融格局和社會型別的一種概括。以印度為例,印度儲備銀行透過的法規讓我們看到了印度的金融治理方法,並顯示出印度在多大程度上優先重視銀行業的穩定以及經濟包容性。

儘管印度銀行體系的監管結構似乎有點保守,但這必須從印度銀行相對不足的性質來看待。為建立對銀行業的信任,需要制定過多的資本要求,同時,鑒於不良資產水平高,交易規模小,需要制定優先貸款目標,為銀行業一般不會向其提供貸款的人提供金融包容。

實際上,由於私人銀行不直接向優先部門放貸,公共銀行就承擔了這一負擔。考慮到農業的高度優先地位,即使其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份額一直在下降,也可以提出調整優先部門定義方式的理由(相關閱讀請參見“印度儲備銀行日益重要的地位”)

  • 發表於 2021-06-03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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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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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於 2021-06-09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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