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馱式登記權是一種登記權形式,當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發起登記時,投資者有權登記其未登記的股票。這類登記權被視為不如要求登記權,因為這類權利持有人不能啟動登記程式。
由於背負式登記權被視為不如見索即付登記權,它們有時被排除在登記之外,有利於擁有見索即付登記權的投資者。如果登記的承銷商確定市場將無法處理登記的所有股份,則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然而,與要求註冊權的投資者相比,擁有背負註冊權的投資者通常可以參與無限數量的註冊。
與要求登記不同,股東有權要求一家公司進行首次公開募股,依靠背負登記**其股份的投資者無權強制進行首次公開募股。相反,它們必須等待其他投資者提出IPO要求,這實際上是“背負”了其他投資者的要求登記權。
背馱式登記權持有人在登記時間上也可能對公司管理產生很大影響。背負式登記權的行使頻率也遠高於按需登記權,因為在正在進行的登記過程中,增加與背負式登記權相關的股份相對便宜(就邊際成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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