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保險單涵蓋了在保險單的生命期內所遭受的傷害所提出的索賠。根據這些型別的合同,被保險方有權要求賠償在保單有效的時間內發生的損害賠償,即使幾年後已經透過,保險協議不再生效。
責任保險單一般分為兩類:索賠或事故。後者為在保單生效期間發生的事件提供了經濟損失保護,而不管這些事件何時被標記並變得明顯。換言之,如果有證據表明其原因或觸發事件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則可以在合同到期後很久提出索賠。
事故保險單專門針對發生數年後可能造成損害的事件。例如,如果一個人暴露在危險化學品中,那麼在他們生病之前,很長一段時間都會過去。
事故保險通常涵蓋僱主和前僱員終身。在傷害或損害變得明顯之前,幾年可以過去,投保人仍然受到保護,即使在停止保險或轉投另一家保險公司之後。
在保險業中,事故的定義是
保險公司通常對透過此類保單提供的總保險範圍設定上限。一種形式的上限限制每年提供的保險金額,但允許每年重置保險限額。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購買了五年期的保險,年度上限為100萬美元,那麼投保人的總保險額將高達500萬美元。
只有在保單有效期間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才會支付索賠。這意味著,如果你取消保護,然後要求賠償,你將不會得到它,除非延長報告期(ERP)或“尾部覆蓋”購買。
商業保險單通常作為索賠單或事故單提供。當報告事件時,理賠保單提供理賠範圍,而發生保單則在事件發生時提供理賠範圍。
理賠保單用於覆蓋與業務運營相關的風險,如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和遺漏可能導致的錯誤。它們還適用於企業免受僱員提出的索賠,包括不當解僱、性騷擾和歧視指控。這類責任被稱為就業實踐責任(EPLI),也可能包括企業董事和高管的行為。
直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這種說法才出現,而到了70年代早期到中期,這種說法的使用還是零星的。發生形式現在佔主導地位,除了大多數專業和行政責任風險,其中索賠政策的規則。
發生策略最明顯的好處是提供了長期保護。只要事故發生時保險範圍已經到位,就有可能在未來幾年內就這一時期提出索賠。
另一個優點是發生策略成本往往是固定的。除非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否則保費通常不會增加。
在不利的方面,可以理解的是,事故保險比索賠保險更昂貴。有時候,他們也很難找到。
還有一種風險是,一家投保此類保單的公司低估了它以後可能遭受的損失水平,從而迫使它從自己的口袋裡掏出一大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