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贖回計劃要求發行人撥出資金,在預定日期(通常在到期日之前)贖回全部或部分未償債券。
強制性贖回計劃規定了債券合同的贖回或提前還款規定必須啟動的具體日期。贖回條款允許發行人提前以固定價格贖回債券。債券的贖回可以是可選的,也可以是強制性的。具有強制贖回計劃的債券比具有類似到期日的債券(如子彈債券)的期限短,不能在到期日之前贖回。
透過選擇性贖回,發行人可以選擇在信託契約中列出的指定贖回日從投資者手中回購債券。強制贖回是一項要求發行人在規定的到期日前贖回債券的贖回條款。每份定期債券在原始債券協議中都有自己的強制贖回時間表。
強制贖回計劃對於管理強制贖回的現金流非常有用。某些型別的強制贖回發生在預定的基礎上,或者當償債基金中有特定金額的資金可用時。償債基金是指發行人需要定期存款的年度準備金,用於按照債券合同中的強制贖回計劃支付債券贖回費用或在公開市場購買債券。例如,強制贖回計劃可能要求發行人從發行日起十年內贖回債券。
債券可按規定價格贖回,通常按票麵價值贖回,債券持有人將在贖回日收到任何應計利息。贖回可以是全部或部分。發行的特定期限部分贖回的,可以按數量順序抽簽選擇贖回的特定債券。特殊事件可能引發強制贖回。如果出現影響償債收入來源的異常情況,發行人將被要求贖回債券。
例如,可以發行收益債券為機場提供資金。機場費用和稅收產生的收入將用於償還債務。然而,如果發生機場無法運營的不利事件,現金流入將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人將無法繼續償還債務,可以選擇觸發特別贖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