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經紀交易商工作的投資顧問和投資經紀人都為個人和機構客戶量身定製投資建議。但是,它們不受相同標準的約束。根據1940年的《投資顧問法》,投資顧問直接為客戶工作,必須把客戶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前。
然而,經紀人為他們工作的經紀人提供服務,必須只相信推薦適合客戶。本適用性標準由金融業監管局(FINRA)制定。
投資顧問必須遵守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或州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信託標準,這兩個機構都要求顧問遵守要求他們將客戶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的信託標準。
該法案非常明確地界定了受託人的含義,並規定顧問必須將其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下。它包括忠誠和謹慎的義務。例如,在為客戶購買證券之前,顧問不能為其賬戶購買證券,而且禁止進行可能給自己或其投資公司帶來更高佣金的交易。
這也意味著,投資顧問必須盡最大努力確保投資建議使用準確、完整的資訊,並確保分析盡可能徹底。作為受託人時,避免利益衝突非常重要,這意味著顧問必須披露任何潛在的衝突。此外,顧問需要將交易置於“最佳執行”標準之下,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努力以低成本和高效執行的最佳組合來交易證券。
SEC對投資顧問有嚴格的規定。顧問被允許協助個人和機構的財務決策,這些個人和機構做出財務決策,以便為退休、大學付款或建立自己的投資組合(通常是應稅投資組合)做計劃。證交會還決定了顧問如何向客戶收費。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經紀人定義為為其他人的代理人,而交易商則定義為自己賬戶的委託人。
經紀自營商必須履行所謂的“適合性義務”,這是一個鬆散的定義,即提出建議,以符合其客戶的最佳利益。一些經紀自營商認為這是不公平的,因為這可能會影響他們**有利於其底線的投資工具的能力,但所有適當性義務意味著經紀自營商需要相信他們所做的決定真正有利於他們的客戶。
適宜性還包括確保交易成本不會過高,即“攪動”賬戶或累積不必要的交易費用,並確保所有建議都有利於客戶。
證交會認為經紀交易商是金融中介機構,幫助投資者與個人投資建立聯絡。它們透過將資本與投資產品(包括普通股、共同基金和其他更複雜的工具,如可變年金、期貨和期權)聯絡起來,在增強市場流動性和效率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交易商可能進行的一項活動是從其公司的固定收益證券庫存中**債券。經紀交易商的主要收入來自為潛在客戶進行交易所賺取的佣金。
...佳利益的建議(信託標準),而不是隻適合客戶的建議(適用性標準)。這項規定獲得透過,執行被推遲,然後**將其駁回。 但是,在奧巴馬總統提出這項規則到其最終去世之間的大約三年時間裡,媒體對金融顧問的不同工作...
...業務。 大多數經紀人都遵循一個適合性標準,這與遵循信託標準的顧問形成了對比。經紀人和顧問之間的另一個主要區別是,顧問會以最低的費用比率和不收取佣金的方式向客戶提供建議,而經紀人必須知道什麼最符合作為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