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的保險條款是指保險公司在書面保險單中包含的一套條款,有些是強制性的,有的是可選的。每個國家都有統一的個人意外和疾病保險條款,該法明確規定了保險單中必須出現的條款。一般來說,國家要求12項強制性規定,並賦予保險公司在撰寫保單時包括11項可選條款中的任何一項的自由裁量權。
統一的保險單條款為保險公司提供了一份在編寫保險單時需要包括的必要和可選專案的清單。全國保險專員協會(NAIC)在制定條款清單方面發揮了主導作用。每個州都實施了自己版本的統一個人事故和疾病法,其中規定了具體要求。只要這些調整不侵犯被保險人的權利,各州可以定製自己的要求。這些條款作為一系列條款出現在保險單中。
這12條強制性規定包括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險人的負擔包括需要在原保險單或官方修正案中包含任何相關資訊、對拖欠保費支付規定寬限期的要求以及對錯過寬限期的投保人的復職指示。涵蓋投保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要求他們在損失發生後20天內通知保險人索賠,提供損失程度的證據,併在發生變化時更新受益人資訊。
在12項強制性規定之後,保險人可在保單中加入11項可選條款中的任何一項。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哪些條款將成為保單的一部分,但一般來說,保險人將擁有最終決定權。這11項可選條款往往會給被保險人帶來更多的負擔,使其遵守某些要求,而不是保險人。這些要求包括通知保險人收入變化的義務,特別是由於殘疾或危險職業的變化。任擇條款還規定,有關年齡、使用非法物質或從事非法職業的任何不實陳述,都將對被保險人收取保險單所涵蓋的其他索賠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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