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交易特權(UTP)是指圍繞證券交易的流程,不需要滿足在交易所交易的某些最低要求。1994年《非上市交易特權法》詳細規定了非上市交易特權。
最常見的非上市交易發生在場外(OTC)股票,也稱為粉單,其中可能包括低價股。
制定了未上市交易特權,以幫助增加不包括註冊交易所的市場證券的流動性。未上市交易特權使某些公司能夠在交易所交易,而不滿足選擇列出其證券的每個國家證券交易所所需的額外要求。
歷史上,非上市交易特權是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D)透過申請程式授予的。然而,1994年國會頒佈了《非上市交易特權法》,改變了非上市交易特權的程式。新規定要求提供證券發行的公司和證券交易的交易所共同努力,從SEC獲得未上市交易特權的授權。
《非上市交易特權法》修訂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作為美國證券二級市場交易要求的主要管理立法。《非上市交易特權法》條款詳見《美國法典》第15篇第78(l)(f)節。本法允許證券交易所對符合本法具體規定的公司給予非上市交易特權。公司必須完全遵守1934年《證券法》第(f)部分之前的規定,該部分討論了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所需的標準。
1994年的《非上市交易特權法》是在尋求培育公平和有效的市場交易以及保護所有相關方的原則上制定的。因此,所有有關非上市交易特權的決定都尋求考慮和維護這些原則。
《非上市交易特權法》的關鍵條款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