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同意從其承保活動中承擔的最大責任額。承保能力代表保險人保留風險的能力。保險公司計算並維持承保能力是很重要的,這樣它就能夠在需要時向客戶支付索賠,從而避免破產。
承保包括評估與向申請人提供保險相關的風險程度。作為保單的提供者,保險公司將努力確定提供保險是否有利可圖,然後根據研究確定價格。這一價格被稱為保險費,它是作為承擔投保人損失險的交換而收取的。
透過簽發新保單,保險公司接受了額外的風險,並增加了破產的可能性。雖然看似不太可能,但總有一個很小的可能性,即太多的投保人會一下子提出索賠,導致保險公司被迫支付大量超出其財力範圍的款項。
同時,保險公司的盈利潛力取決於其對風險的偏好。承保新保單承擔的風險越大,它可以收取的保費和以後的投資就越多。
保持適當的平衡對於維持和改善保險人的財務狀況至關重要。換言之,一家公司的承保能力,或可接受的最大風險額,是其運營的關鍵組成部分。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取決於承保質量。
保險公司沒有自由選擇他們想承擔多少風險。為了保護投保人,監管機構透過限制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禁止保險公司承保數量不限的保單。
通常,保險公司會對自己施加更嚴格的約束,以避免破產的威脅。如果風險被認為過高,申請可以被直接拒絕,或者附加新的、具體的個別條件進行修改。
聰明的承保實踐應該產生超過損失和費用的保費,增加投保人的盈餘和發行更多保單的能力。下麵列出了一些保險公司常用的方法,以保護自己不支付過多的索賠金額,並幫助他們建立起承擔更多業務的能力。
保險公司可以透過承保波動性較小的風險來提高承保能力。例如,一家公司可能會拒絕在颶風易發區投保新的財產保險,但仍然承保火災和盜竊的危險。限制保單的風險降低了公司必須支付索賠的可能性。
保險公司還可以透過向第三方轉讓其義務來提高承保能力,就像再保險條約一樣。
在再保險合同中,再保險人承擔保險人的部分責任,以換取投保人支付的費用或部分保費。再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再計入分保公司的承保能力,使保險人能夠承保新保單。
在分擔責任的情況下,使用再保險並不意味著保險人可以放棄其在再保險合同中分出的責任。如果發生索賠,讓與公司仍負有最終責任。
在再保險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再保險分出人必須支付其原始承保保單的索賠。因此,保險人必須瞭解再保險人的財務狀況,包括再保險人同意透過其他再保險合同承擔的風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