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b-1費用是共同基金的年度營銷或分銷費用。12b-1費用被視為運營費用,因此,包含在基金的費用比率中。它通常在基金凈資產的0.25%到0.75%(允許的最大值)之間。這筆費用的名稱來自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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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共同基金業務的早期,人們就認為12b-1費用有助於投資者。據信,透過營銷共同基金,其資產將增加,管理層可以降低費用,因為規模經濟。這一點還有待證實。隨著共同基金資產突破10萬億美元大關並穩步增長,批評這項收費的人士嚴重質疑使用這項收費的正當性。如今,12b-1費用主要用於獎勵中介機構賣出基金股票。作為支付給銷售人員的佣金,目前人們認為這對提高基金業績毫無幫助。
2015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開始審查12b-1費用的使用情況,以確定是否遵守收取這些費用的規則,以及是否適當披露了這些費用的存在。
12b-1的費用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費用:分銷和營銷費用和服務費用。基金每年收取的12b-1費用總額不得超過1%。分銷和營銷部分的費用上限為每年0.75%,而服務費部分的費用可以高達0.25%。
經紀人賣出基金的B類和C類股票通常有12b-1費用,但也可能對無負載共同基金股票和A類經紀人賣出股票收取費用。
A類股票通常收取前端費用,但不收取後端費用,可能會減少12b-1的費用,但通常不會收取最高1%的費用。B股通常不帶前端,但收取隨著時間推移而減少的後端費用,通常會收取12b-1的費用。C類股票通常最有可能承擔最高1%的12b-1費用。12b-1費用的存在經常將基金的總費用比率推高到2%以上。
卡拉莫斯成長基金就是這樣一個例子,它對a類股票收取0.25%的12b-1費用,對C類股票收取最高1%的12b-1費用。
分銷費用包括營銷和支付經紀人誰**股票。他們還為基金做廣告,向客戶郵寄基金文獻和招股說明書。股東服務費,另一種形式,專門支付基金聘請人員回答投資者詢問,併在必要時分發資訊,儘管這些費用可能需要不採用12b-1計劃。另一類可以收取的費用稱為“其他費用”。其他費用包括與法律、會計和行政服務相關的費用。他們還可以支付轉讓代理費和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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