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III也被稱為第三個巴塞爾協議或巴塞爾標準,是2009年的一項國際監管協議,它引入了一系列改革,旨在改善國際銀行業的監管、監督和風險管理。
巴塞爾協議III要求銀行保持適當的槓桿率,並保持一定水平的儲備資本。這一框架是針對2007-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缺陷而推出的。
槓桿率是一種財務衡量指標,用於評估有多少資本以債務的形式出現,並評估公司履行財務義務的能力。儲備資本是指銀行為滿足監管要求而必須建立的資本緩衝區。資本充足率衡量銀行的資本與其風險加權資產的關係。
償付能力比率是衡量企業償債能力的一個關鍵指標,預期的商業貸款人經常使用這一指標。償付能力比率表明一家公司的現金流是否足以支付其短期和長期負債。
償付能力比率用於確定銀行必須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維持的最低普通股金額。償付能力比率(也稱為基於風險的資本比率)是透過將監管資本除以風險加權資產來計算的。
風險加權資產是金融機構的資產或資產負債表外風險敞口,根據資產的風險進行加權。根據巴塞爾協議III最終規則的規定,風險加權資產是計算償付能力比率的分母。
根據巴塞爾協議III,銀行必須維持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為8%。
償付能力比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償付能力比率=稅後凈利潤+折舊負債tieswhere:All Liabilities=Short-term 加上長期負債\text{償付能力比率}=\frac{\text{稅後凈利潤}+\text{折舊}{\text{全部負債}}\\&\textbf{其中:}\\&\text{所有負債}=\text{短期負債加長期負債}\\\結束{對齊}償付能力比率=稅後全部負債凈利潤+折舊where:All Liabilities=Short-term 加上長期負債
巴塞爾協議III增加了銀行必須持有的普通股數量。例如,根據巴塞爾協議III,銀行必須持有風險加權資產普通股的4.5%,額外的緩衝為1.5%。 普通股的比例比新巴塞爾協議提高了,新巴塞爾協議只要求2%。巴塞爾協議III以巴塞爾協議I和巴塞爾協議II檔案為基礎,強調提高銀行業應對金融壓力、改善風險管理和提高透明度的能力。更廣泛地說,巴塞爾協議III旨在防止未來的經濟崩潰。
2008年信貸危機之後,巴塞爾協議III的透過尋求改善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 巴塞爾協議III改變了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方式。根據巴塞爾協議III,美國**債務和證券的風險權重為0%,而未由美國**擔保的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35%至100%,具體取決於風險評估的滑動比例。 在巴塞爾新協議之前,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00%或50%。
巴塞爾協議III增加了特定銀行交易活動的風險權重,特別是掉期交易。《巴塞爾協議III》的批評者聲稱,該協議對銀行的這些交易活動規定了不當的監管,並據稱降低了銀行的盈利能力。巴塞爾協議III鼓勵在集中交易所進行掉期交易,以降低交易對手違約風險,這通常被認為是2008年金融危機的一個主要原因。作為回應,許多銀行嚴重縮減了交易活動,或將交易臺**給非銀行金融機構。
巴塞爾協議III是2008年信貸危機後不久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推出的,該委員會是由來自28個國家的央行組成的財團,儘管新規則的自願執行截止日期原本是2015年,但這一日期一再推遲,目前為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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