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銀行監管簡史

早在1781年,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就認識到“大多數商業國家都發現有必要建立銀行,而銀行已被證明是有史以來為促進貿易而發明的最令人高興的引擎。”從那時起,美國已發展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世界上一些最大的金融市場。但從那時到現在的道路受到各種不同因素和不斷變化的監管框架的影響。這一框架不斷變化的性質的最佳特徵是擺錘的擺動,擺錘在兩個相反的兩極之間擺動,這兩個兩極具有較大的調節和較小的調節。各種力量,...

早在1781年,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就認識到“大多數商業國家都發現有必要建立銀行,而銀行已被證明是有史以來為促進貿易而發明的最令人高興的引擎。”從那時起,美國已發展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世界上一些最大的金融市場。但從那時到現在的道路受到各種不同因素和不斷變化的監管框架的影響。這一框架不斷變化的性質的最佳特徵是擺錘的擺動,擺錘在兩個相反的兩極之間擺動,這兩個兩極具有較大的調節和較小的調節。各種力量,如對更大的金融穩定、更大的經濟自由的渴望,或對太多權力集中在太少人手中的恐懼,都是讓鐘擺來回擺動的原因。

美國戰前早期的管制嘗試

從1791年美國第一家銀行的成立到1863年的《國家銀行法》,美國的銀行監管是聯邦和州立法的實驗性結合。  一方面,監管的動機是需要加強集中控制,以保持金融穩定,進而保持整體經濟的穩定。另一方面,它的動機是擔心太多的控制權集中在太少的人手中。

儘管美國第一銀行帶來了相對程度的金融和經濟穩定,但它反對違憲,許多人擔心它將不應有的權力下放給聯邦**。因此,1811年沒有續約。隨著**轉向國有銀行為1812年戰爭提供資金,以及隨之而來的信貸大幅過度擴張,越來越明顯的是,需要恢復金融秩序。1816年,美國第二銀行(second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將獲得特許經營權,但後來它也將屈服於對其授予聯邦**的控制權的政治擔憂,並於1836年解散。

不僅在聯邦一級,而且在州銀行業一級,獲得正式的立法**是高度政治性的。要想成功獲得一個特許狀,與其說是基於在金融事務上已被證明的能力,還不如說更多地取決於政治派別,賄賂立法機構是司空見慣的事。到第二銀行解散時,人們越來越感到有必要擺脫立法特許的政治**性質。一個新的“自由銀行”時代出現了,許多州在1837年透過了法律,廢除了獲得正式立法特許經營銀行的要求。到1860年,大多數州都頒佈了這樣的法律。

在這種自由銀行的環境下,任何人都可以經營一家銀行,條件之一是所有發行的紙幣都有適當的擔保。雖然這一條件有助於增強票據發行的可信度,但它不能保證立即贖回實物(黃金或白銀),這將成為一個關鍵點。自由銀行時代經歷了金融動蕩,發生了幾次銀行業危機,形成了一種混亂的貨幣,其特點是成千上萬種不同的紙幣以不同的貼現率流通。正是這種不穩定和混亂在19世紀60年代再次呼籲加強監管和中央監督。

從內戰到新政,監管力度不斷加大

以完全缺乏聯邦控制和監管為特徵的自由銀行時代將隨著1863年的《國家銀行法》(及其後來在1864年和1865年的修訂版)而結束,該法旨在用國家特許銀行取代舊的國有銀行。貨幣監理署(OCC)的成立是為了釋出這些新的銀行章程,並監督各國銀行維持持有美國**證券的所有票據發行的要求。

雖然新的國家銀行體系幫助該國恢復了自第一銀行和第二銀行成立以來從未經歷過的更加統一和安全的貨幣,但它最終犧牲了一種可以根據商業和工業需要擴張和收縮的彈性貨幣。美國經濟的日益複雜突出了非彈性貨幣的不足,這導致了19世紀其餘時間頻繁發生的金融恐慌。

隨著1907年銀行業恐慌的發生,美國的銀行體系顯然已經過時了。此外,一個委員會於1912年召開會議,審查國家銀行和金融系統的控制。它發現國家的貨幣和信貸越來越集中在相對較少的人手中。因此,在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的總統任期內,1913年的《聯邦儲備法》(Federal Reserve Act)獲得批准,從銀行手中奪取了國家財政的控制權,同時建立了一種機制,使貨幣更具彈性,並對國家的銀行業基礎設施進行更大的監督。

儘管新成立的美聯儲(fed)幫助改善了美國的支付體系,創造了一種更靈活的貨幣,但這是對1929年股市崩盤後金融危機的誤解,導致美國陷入了一場嚴重的經濟危機,這場危機後來被稱為大蕭條(greatdepression)。大蕭條將導致富蘭克林總統制定更多的銀行業監管。羅斯福作為新政條款的一部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創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實行存款利率監管,並將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分開。1935年的《銀行法》旨在加強並賦予美聯儲更為集中的權力。

20世紀80年代放鬆管制和危機後的再管制

新政後銀行業改革至1980年前後,經歷了相對程度的銀行業穩定和經濟擴張。儘管如此,人們還是認識到,這項規定也使得美國銀行業的創新性和競爭力遠不如以前。受到嚴格監管的商業銀行正逐漸失去越來越多的市場份額,而這些市場份額被監管較少、創新性強的金融機構所佔據。因此,在二十世紀的最後二十年裡,出現了一股放鬆管制的浪潮。

1980年,美國國會透過了《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和貨幣管製法》,旨在放鬆對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的管制,同時加強美聯儲對貨幣政策的控制。 自1927年《麥克法登法案》頒佈以來,對在不同州開設銀行分行的限制在1994年《雷格爾-尼爾州際銀行和分行效率法案》下被取消。最後,1999年《格拉姆-裡奇-布萊利法案》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以及1956年《銀行控股法案》的重要方面,這兩個機構都曾將投資銀行和保險服務與商業銀行業務割裂開來。 從1999年起,銀行現在可以在一個屋簷下提供商業銀行、證券和保險服務。

所有這些放鬆監管的做法,都有助於加速銀行業組織向更大程度的合併和集團化方向發展的趨勢。金融機構合併增加,銀行機構合併總數從上世紀80年代初的近15000家高峰增至2008年的8000家以下。 雖然銀行規模越來越大,但不同金融服務在一個組織下的組合也增加了這些服務的複雜性。銀行開始提供新的金融產品,如衍生品,並開始包裝傳統的金融資產,如抵押貸款一起透過一個過程的證券化。

與此同時,這些新的金融創新因其分散風險的能力而受到贊揚,2007年的次貸危機演變成了一場全球金融危機,加上需要救助那些“大到不能倒”的美國銀行,**不得不重新考慮金融監管框架。為應對危機,奧巴馬**於2010年透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案》,針對美國金融體系中許多明顯的弱點。 要瞭解這些新法規如何影響美國國內銀行業的性質,可能需要一些時間。

底線

在戰前的美國,曾多次試圖加強對銀行體系的集中控制和監管,但對權力集中和政治**的擔憂破壞了這種嘗試。然而,隨著銀行體系的發展,對日益增長的監管和集中控制的需求,導致了內戰期間國有化銀行體系的建立,1913年美聯儲的建立,以及羅斯福領導下的新政改革。 雖然加強監管導致了一段時期的金融穩定,但商業銀行的業務開始向更具創新性的金融機構流失,因此有必要呼籲放鬆監管。放鬆管制的銀行體系再次演變為更加複雜的局面,並引發了自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經濟危機。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此作出了回應,但如果歷史可以作為指引的話,這個故事還遠未結束,或許鐘擺還會繼續搖擺。

  • 發表於 2021-06-20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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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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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於 2021-05-3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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