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退休賬戶的非個人實體被歸類為“非指定受益人”——通常被稱為非指定受益人,根據《建立每個社群促進退休(安全)法案》的規定,用於要求提款。該安全法案於2019年12月透過,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所有繼承退休賬戶有效。
由於安全法案,現在有三種受益人分類,基於個人與原始帳戶所有者的關係、受益人的年齡以及他們作為個人或非個人實體的身份。繼承退休賬戶的個人或實體有三種分類:合格指定受益人(EDB)、指定受益人(DB)和“非指定受益人”
就繼承退休賬戶提款規則和要求而言,非個人實體(如遺產、信託或慈善機構)的退休賬戶受益人被視為非指定受益人。這些受益人本身沒有預期壽命,因為他們不是活人。
遺產、慈善機構和信託(通常)被歸類為非指定受益人,因為它們不是個人。根據退休賬戶所有人死亡之日的年齡,未指定受益人應遵守以下兩條規則之一:
對於某些直接流入EDB或DBs的信託,一般非個人實體規則有例外。在特定情況下,為了確定受益人,信託可能被忽略。
在信託的情況下,信託受益人,而不是信託本身,被用來確定個人退休賬戶受益人的分類。在確定信託受益人進行分類時,有兩種主要型別的“透明”信託需要註意。
渠道信託如果信託確定一個或多個特定受益人從個人退休賬戶中提取所有款項,則該個人或實體被視為個人退休賬戶的直接受益人。渠道信託不能在直接向受益人支付愛爾蘭共和軍提款之前積累任何資金。
如果信託確定的唯一受益人是遺產或慈善機構(非個人實體),例如,個人退休賬戶被視為沒有指定受益人。另一方面,如果信託確定的受益人是個人,個人退休賬戶被視為有一個合格的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根據個人的分類和與死者的關係,相應的規則適用。
累積信託另一種情況是,如果信託有能力從個人退休賬戶中累積提款,而不是將提款全部支付給受益人,則被視為“累積信託”。這是一種信託型別,用於隨著時間的推移向信託受益人累積和支付資金,在揮霍保護的情況下。
例如,假設信託將退休賬戶所有人的四個成年子女確定為受益人。不過,信託基金還說,這些資金將支付給這些成年兒童,每人每年不超過10 000美元。由於該信託有權累積退休賬戶資金,並按照預先批准的時間表進行支付,而不是向其確定的受益人自由支付,因此它被視為累積信託。在這種情況下,四名成年子女將被確定為受益人,DBs的10年規則將生效。
然而,由於累積信託通常以某種身份將遺產或慈善機構(無生命實體)確定為受益人,因此通常要遵守五年期規則或非指定受益人的支付規則。即使所有的資金都需要在較短的時間內從退休賬戶中分配,信託基金也可以按照所有者預先批准的時間表積累和持有資產。積累信託比管道信託更難起草,但對於許多退休賬戶所有者來說,一個能夠長期保護繼承資產的信託可能是一個更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