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confession)和准许进入(admission)的区别

承认和供认是并列的两个例外。一般来说,承认意味着承认任何事实为事实。结论是由它提出的谁得到声明的责任。...

承认和供认是并列的两个例外。一般来说,承认意味着承认任何事实为事实。结论是由它提出的谁得到声明的责任。

自白(confession)和准许进入(admission)的区别

然而,另一方面,供词暗示了一个声明,它坦率地承认了诉讼。该个人在起诉书中供认了自己的罪行,这表明他犯了刑事罪。即使认罪是证据,认罪也不算认罪。

对比图

基础 自白 准许进入
意义 供词是指被告承认自己犯罪的正式公告。 承认是指在诉讼中物质现实下承认现实。
诉讼程序 犯罪公正 刑事或民事
关联 适用必须是自愿的。 不需要自愿适用。
缩回 潜力 不可能
**人 指责 任何个人
利用 这总是与**它的人背道而驰。 可代表个人雇用。

口供的定义

供词是用来暗示一种承认,从被告创造。它被认为是针对其**商和共同被告的最佳证据,即与所有被告一起参与犯罪的男人或女人。

它必须承认重大或违法的细节,数额。口供可分为两类:

  • 司法供认:在法庭供认或从裁判官那里抓获后,据报是司法供认。
  • 司法外供词:在当局或其他人(不包括法官和地方法官)面前作出供词后。

第24节

这一部分让这些自白变得无关紧要,可能是:

  • 由于诱因、威胁或许诺;
  • 由当权者**的诱因等;
  • 它必须链接到有问题的费用;和
  • 它应该拥有一些世俗的利益。

法律认为供词是公开不真实的。**官员被视为权力上的个人,因为他们被认为有效地影响起诉过程(R v米德尔顿,1974年QB 191 CA)。承诺的好处应该是公平的,让被告觉得自己会从中获得好处,而恶人则认为被告受到损害,需要具有暂时性。

向警方供认

第25至30部门就向当局供认进行了会谈。

  • 第25条:该条规定,向警官所作的供述不可能是可证明的或适用的。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可能会被****而拉来的虚假供词。这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在别人面前认罪。本节适用于口供或书面供述,可获得供述以确定争议的细节或事实。
  • 第26节:这一节与前一节非常相似,它说,任何个人在警察拘留期间的供述都是不可证明的。它适用于可能因酷刑或恐惧而翻供的情况。它适用于对某些警官的供认,但也适用于某些个人。警察拘留并不意味着在警察局的四壁之内,但也可能意味着警察在某个地点、车辆或房屋内进行管理。这条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当个人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作出供词时,供词将被受理。
  • 第27节:如果陈述有助于发现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即使陈述是从被告人处勒索的,陈述也将被采纳。这是一个例外。他们需要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起草,以证明这一恢复的真实性。回到Mohan Lal v Ajit Singh案(AIR 1978 SC 1183),被告在被捕时发出信号,表明他在哪里保留了被盗的商品,并且在六天内发现了同样的商品。**认为,他的责任可以从公告中推断出来,并已被追究抢劫和谋杀的责任。所作的陈述不能用来对付其他同案被告,正如储存在萨蒂什·钱德拉·海豹诉皇帝案(1943年加州航空公司137号)中的那样。
  • 第28节:当第24节所述的诱因、威胁或许诺被消除时,随后的供述即适用。供认是自愿的,完全自由的。
  • 第29条:与承认不同的是,在没有偏见的情况下,承认的宣布是不可接受的,以保密保证的方式出示的供词是可以接受的。法律只是担心口供是自愿和自由的;因此,即使有人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或者该男子或女子喝醉了酒,或者当他被要求回答询问时,他也不应该这样做,通过各种途径产生的供词都是可以接受的。回到R Maqsud Ali(1966 1 QB 688),两名被拘留者被单独留在一个他们认为自己是孤独的地方,但房间内放置了机密录音机。因此,所列的供词被储存起来以便适用。
  • 第30条:当一个以上的个人被指控犯有同一罪行时,这一部分开始发挥作用。在这里,如果那些共同被告人对其他几个人和他自己作出忏悔,法庭会考虑对被告和被告共同进行供述。回到克什米尔,辛格诉国会议员(AIR 1952 SC159),一个名叫古尔巴坎的人和其他人被指控谋杀了一个孩子。在他的整个供述过程中,检方一直能够为他和克什米尔·辛格一起被****并被追究责任的叙述提供形态。最高**在上诉中宣告克什米尔无罪,因为供词不足以剥夺个人的权利。

承认的定义

表达式允许可以描述。它可能是口头、纪录片或数字形式,它暗示了关于任何事实的推论,甚至在物质现实或问题。跟单证据是以信件、收据、地图和**等形式提供的证据。。

承认是由对话题有好奇心的其他个人、有兴趣参加庆典的前任、代理人或诉讼当事人中的任何男女作出的。

承认承认,被认为是证据,除非不准确时,反对当事人。必须确定、清楚和准确。

第18、19和20节

这些部分列出了可申请入学的男子名单。第18节规定了诉讼当事人的原则,第20节和第19节规定了当事人的关联原则。他们是:

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对有关事实或者事实作出推论的陈述,适用于本案。在被告的情况下,嫌疑人的承认并不能约束他的共同被告,因为原告可以通过一个人的口征服被告的事件。在原告的情况下,因为他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利益,单一原告的承认对共同原告是有义务的(克什米尔·辛格诉国会议员航空1952 SC 159)。

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对代理命令的规定,代理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做的任何事情都被视为是由主代理人自己完成的(qui facit per alium,facit self)。无论何时,当代理人被明确或暗示要求创建声明时,同样适用。律师不属于这一部分。

代表性陈述:以代表性起诉或被起诉的人。指的是受托人、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个人。。以代理人身份陈述的,不作为承认,但以代理人身份陈述的,视为承认。

第三方声明:包括:

  • 个人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金钱利益,因为他们的票据具有自身利益的性质。
  • 前辈,前辈,换言之,当事人从诉讼标的物中获得好奇心的前辈。这一点只有在诉讼当事人继续持有他们的名字时才是重要的。这个名字对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作出承认,而不是当事人或业主和财产。

第21节

这部分内容都是关于录取的证据。它说,因为承认是证据,它不能从党证明,但需要证明相反的庆祝活动。Crompton J在R Petcherini(1855 7 Cox CC 70)一书中更清楚地阐明了这一点:当一个人在一个行为的同时发表声明时,它的签名,然而在交易之前发表了两三次,甚至一周的声明都不能作为证据。否则,一个人很容易通过创建这样的声明来说明逃避不法行为影响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发布公告的一方可以透露对该方有利的信息。这包括根据《证据法》第32节的规定,由庆祝活动的代理人证明该声明。在公告涉及到某种感觉或精神状态之后,创建许可的个人可以证明这一点。有问题的精神状态应该用适当的行为来证明,因为一个假装精神状态的人和一个处于痛苦中的人不会有什么不同。具体的其他声明可以由作出声明的一方证明,包括,一旦声明本身是一个有争议的事实,或如果它的一部分,格式塔。

第22和22a节

第22节连同第65节和第22A节(由2000年《信息技术法》**)规定,关于档案或电子记录内容的口头承认是无关紧要的,除非质疑是围绕伪造或真实的记录或文件。

第23节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一个声明或承认是“毫无偏见”的,就没有关系了。这意味着双方已同意这一承认,不提供任何证据。防止诉讼,本节旨在达成当事人之间的妥协。它保护每一个“不损害”的承认,明确或暗示说,他们不能从法庭上披露,除非当事人同意进入诉讼。早在帕多克诉弗雷斯特案(1842 3斯科特编号715:133 ER 1404)中,一封信是由一个政党“无偏见”撰写的。属于第126条管辖范围的供认将由律师披露。

口供之间(between confession)和准许进入(admission)的区别

  1. 从供词上看,我们暗示被告在承认《规约》有罪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公告。相比之下,承认是指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对事实、事实或重大事实的批准。
  2. 供认是在刑事诉讼中才作出的。然而,极端情况下,承认与刑事和民事诉讼有关。
  3. 必须自愿地供述,才能适用。录取不需要说。但它自身的重量受到它的影响。
  4. 所出示的供词可以轻易收回,但当承认成立时,就不能收回。
  5. 该人根据起诉书供述,即被告。与承认不同,其中承认是作出的。
  6. 坦白总是违背个人的要求。相反,录取是代表个人使用的。

结论

总之,可以说,承认的范围比供述的范围更大,因为供述属于在先犯的范围。每一次忏悔都是承认。然而,反过来是不正确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果认罪,其确定性是以公告本身为基础的,在认罪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的证据,以支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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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21-07-0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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