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法律,所有希望成为美国归化公民的移民都必须宣誓效忠美国,在法律上称为“效忠宣誓”。完整的效忠宣誓声明:
"I hereby declare, on oath, that I absolutely and entirely renounce and abjure (or renounce) all allegiance and fidelity to any foreign prince, potentate, state, or sovereignty, of whom or which I have heretofore been a subject or citizen;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same; that I will bear arms on behalf of the United States when required by the law; that I will perform noncombatant service in the Armed For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en required by the law; that I will perform work of national importance under civilian direction when required by the law; and that I take this obligation freely, without any mental reservation or purpose of evasion; so help me God."效忠宣誓中体现的美国公民身份的基本原则包括:
根据法律,效忠宣誓只能由美国海关和移民局(USCIS)的官员执行;移民法官;以及合资格的法庭。
第一次使用效忠宣誓是在独立战争期间,当时国会要求大陆军的新军官否认效忠或服从英国国王乔治三世。
1790年的《归化法》要求申请公民身份的移民只需同意“支持美国宪法”。1795年的《归化法》增加了要求移民放弃其祖国的领导人或“主权”。1906年的《入籍法》以及建立联邦政府的第一个官方移民局,在誓言中增加了措辞,要求新公民宣誓真正信仰和效忠宪法,并保护宪法不受国内外所有敌人的侵害。
1929年,移民局统一了宣誓的语言。在此之前,每个移民法庭都可以自由制定自己的措辞和执行宣誓的方法。
1950年《国内安全法》在宣誓中增加了申请人宣誓携带武器并在美国武装部队执行非战斗服务的部分,1952年《移民和国籍法》增加了关于在文职领导下执行国家重要工作的部分。
目前公民宣誓的确切措辞由总统行政命令确定。然而,根据《行政程序法》,海关和移民局可以随时更改宣誓文本,前提是新的措辞合理地符合国会要求的以下“五项原则”:
联邦法律允许准新公民在宣誓入籍时申请两项豁免:
该法律规定,免除宣誓携带武器或履行非战斗兵役的义务必须完全基于申请人对“至高无上的存在”的信仰,而不是基于任何政治、社会学或哲学观点或个人道德准则。在申请豁免时,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其宗教组织的证明文件。虽然申请人不必属于特定的宗教团体,但他或她必须建立“一种真诚而有意义的信仰,这种信仰在申请人的生活中具有与宗教信仰同等的地位。”
尽管数百万即将入籍的美国公民自愿、热切地站起来并宣誓“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抵御所有国内外敌人”,但并非所有人都这样做。例如,1926年,出生于匈牙利的女性参政权主义者罗西卡·施维默(Rosika Schwimmer)宣布,作为一名“毫不妥协的和平主义者”,她“没有民族主义意识”,拒绝宣誓“亲自拿起武器”,因此被剥夺了公民身份“为了保卫美国。192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施维默坚持否认公民身份。法院认定,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有可能无法依附和忠于我国宪法的原则”,这是入籍所必需的。法院接着援引第二修正案,认为个人有义务“在必要时保护我们的政府免受一切敌人的侵害,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1953年,《勇敢的新世界》英语作家奥尔德斯·赫胥黎在美国生活了14年后申请美国国籍。和罗西卡·施维默一样,赫胥黎拒绝按照誓言的要求宣誓携带武器和执行非战斗性兵役。赫胥黎解释说,他的反对是基于对战争罪恶的哲学信念,而不是宗教信仰。入籍法官推迟作出决定,直到他向华盛顿报告了这一事件。赫胥黎再也没有寻求美国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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