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與感知
判斷和感知是英語中常見的詞彙,我們用它來評價和理解我們周圍的世界,特別是人和事。然而,讀過榮格心理學的人知道,這些是人們的偏好,反映了人們對待生活的方式。對某些人來說,判斷和感知是很難理解的概念,因為它們不僅僅是評價、觀察和解釋事物。讓我們理解判斷和感知的區別。
判斷人格
人們在生活中做決定時有自己的偏好。判斷是人類行為的一個方面,人們更喜歡在做出最終決定之前得出結論。邁爾斯·布里格斯的母女二人在卡爾·榮格描述的概念基礎上提出了判斷/感知的這個維度。這兩人發表了MBTI人格類型指標,以評估申請戰時工作的人的個性。
評判者制定計劃並在生活中堅持這些計劃。當他們的計劃突然改變或計劃失控時,他們會遇到困難。這些人一直很緊張,直到他們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手頭的項目。很難看到這些人放鬆和享受他們的生活。法官們對現有的規則很滿意。他們重視遵守規則。法官做出決定,並堅持他們認為自己控制了這種方式。判斷者有很好的計劃和目標是可以預測的。這些人過著井然有序的生活。
感知人格
感知是與判斷相對應的行為維度的另一個極端。這些類型的人本質上是靈活的,在被迫做出決定之前,他們的選擇是開放的。他們不喜歡固定的模式,很容易適應不同的情況。如果他們有迴旋的空間,隨意地生活,而不是努力在截止日期前完成任務,他們會很高興。有洞察力的人不會做出明確的決定,而且非常好奇。感知者被視為具有權威性的提問,這將是法官的詛咒。
判斷和感知有什麼區別?
•與外向型和內向型一樣,判斷和感知是邁爾斯和布里格斯母女二人基於榮格概念發展起來的行為維度。
•判斷和感知是人們在生活中做出決定時的偏好。
•判斷意味著在生活中有明確的目標和決定,而感知型的人不喜歡時間表和最後期限,因為它們適應性強,喜歡靈活。
•規則和條例適用於喜歡為既定目標工作的法官,而感知者則認為這些規則是對其能力和自由的不必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