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治安法官
法官與治安官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他們各自對社會的權力上,或是在司法制度上。法官和治安法官是兩個經常混淆的術語。一般認為這兩個詞指的是同一個人。事實上,事實並非如此。法官和治安法官在多個方面不同。的確,他們兩人的權力不同。事實上,法官被賦予比治安法官更多的權力。這是兩個術語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我們來看看他們之間還有什麼不同。
誰是法官?
法官是具有法律學位、有律師工作經驗的人。法官在作出涉及法律事務的決定時也有很大的權力。當涉及到案件時,法官被留下來處理大型和複雜的案件。法官處理的案件通常不簡單。他們還可以處理大案件,因為他們可以運行幾年。與治安法官相比,法官的行政權力更大。法官工作的領域幾乎是無限大的。在美國等一些國家,法官任命地方法官。
法官享有更好和更廣泛的管轄權。換言之,法官的管轄權屬於首都或非常大的地區。一個法官有時也能覆蓋整個國家的管轄權。
如果我們看一下judger這個詞的詞根,judger這個詞來源於法語單詞juger,意思是對某事形成意見。在古法語中,“jugier”這個動詞的意思是“判斷”。因此,法官最終變成了拼寫最終意見的人。
誰是治安官?
通常情況下,地方法官是一個國家官員,在法律案件中像法官一樣作出決定,儘管他沒有法官那麼大的權力。重要的是要知道,授予地方法官的權力與授予行政官的權力相似。這就是為什麼地方法官只處理小案件和小案件。與法官行使的執法權相比,治安法官行使的執法權在數量和性質上都非常有限。
有趣的是,在一些國家,治安法官是由法官任命的。這隻意味著法官甚至有權任命一名治安法官。因此,治安法官工作的領域通常是有限的。
美國聯邦**系統是世界上組織得很好的**系統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說,治安法官是由終身法官直接任命的。這一制度得到了世界其他**系統的廣泛讚賞。
當涉及到管轄權時,治安法官只負責有限的管轄權。這是法官和治安法官之間最重要的區別之一。換言之,可以說治安法官的管轄權屬於州、省、區或一個很小的地區。
有趣的是,治安官這個詞來自於中古英語單詞magistrat。治安官或多或少是一個公務員。他有授予行政人員的權力。因此,他負責行政法。
雖然這是對治安官這一稱謂的普遍接受,但不同國家對治安官的認識也不盡相同。例如,在英國,治安法官等於治安法官。然而,這一職位也是一個權力較小的職位,正如治安官一詞的原意一樣。即使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這樣的國家,治安官也是一個行政和法律權力較小的人。然而,在瑞士和墨西哥等國,治安法官是高級法律官員。
法官(judge)和治安法官(magistrate)的區別
•功率等級:
•法官是在**作出決定的法律官員。
•治安法官也在法庭上作出決定。然而,他沒有法官那麼大的權力。
•在一些國家,甚至治安法官也由法官任命。
•教育背景:
•法官總是具有法律學位的官員。
•治安法官不需要在每個國家都有法律學位。
•病例類型:
•法官處理複雜案件。
•治安法官處理輕微案件。
•管轄權:
•法官擁有更好和更廣泛的管轄權:
•治安法官的管轄權比法官小。
•根:
•judger來自法語單詞juger。
•治安官來自中古英語單詞magistrat。
•驗收:
•法官在不同國家沒有不同的職務描述。
•治安法官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職務描述。儘管大多數國家接受治安法官作為司法系統中較低級別的職位,但瑞士和墨西哥等國接受治安法官為高級職位。
這就是法官和法官這兩個詞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