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投資法》(ICA)指的是一項加拿大法律,該法律規範了外國人在加拿大的直接投資。該法案涵蓋了外國對本國新的和現有企業的所有權。根據這項法律,任何希望在該國進行直接投資的非加拿大人必須提交一份通知或審查申請。這項法律於1985年透過,自那時以來已多次更新。該法案旨在表明加拿大對新的外國直接投資(FDI)持開放態度。
加拿大投資法成立於1985年,取代了《外國投資審查法》。新法是由時任總理布賴恩·穆羅尼領導的聯邦進步保守黨**簽署的。
ICA允許**審查外國公司在國內的重大投資。它還認識到,這些投資有利於國家和****。這確保了外國投資不僅促進了加拿大的經濟增長,而且還鼓勵擴大全國就業市場。
如上所述,有意在加拿大進行直接投資的外國當事人必須提交通知或申請。每當有人希望開始一個新的企業或每當有人在加拿大收購一個企業時,都會提交通知。當收購企業的價值達到或超過法案規定的閾值時,必須提交審查申請。
該法案設立了門檻,以保持加拿大利益在投資行業的前沿和中心地位。因此,該法規定了2021年外國直接投資審查的以下限制:
投資價值按資產價值或企業價值計算。前者代表公司財務報表中的資產價值,後者則代表公司的現金、債務和市場價值。如果投資不符合門檻要求或不利於加拿大公眾,則可能被拒絕。
加拿大創新、科學和經濟發展部是負責管理《加拿大投資法》的聯邦機構。
加拿大**報告說,非加拿大人提交的962份通知和申請在2018-2019財年獲得批准。這些投資的總資產價值為412.4億美元,企業價值投資為847.3億美元。根據獨立資本分析法,45%的投資按資產價值計量,其餘55%屬於企業價值類別。這與2019-20財年相比有所下降,該財年向加拿大遺產部提交了21份通知。
與任何旨在鼓勵外國投資的立法一樣,獨立資本委員會也並非沒有受到應有的批評。儘管許多國家積極尋求外部各方的投資以支援經濟發展,但這些投資可能導致經濟或政治環境的不穩定。例如,某些重要的戰略要素,如****,可能因更多地獲得外國投資工具而受到損害。
增加外國直接投資的另一個共同缺點是熱錢的概念。熱錢包括大量資金流入和流出一個國家所造成的不穩定影響。隨著資金的湧入,許多專案變得浪費和無聊。這是因為他們的主要目的不是長期的或經濟的性質。當資金湧出時,脆弱的經濟體容易出現更大的不穩定或危機。
此外,儘管該法案並未被用於正式阻止收購投標和對加拿大實體的投資,但其模糊的授權確實使外交官、公眾代表和公務員有時能夠非正式地勸阻投資者。這在外國投資分析師中造成了**風險感,但其影響程度難以衡量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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