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格F-6是一份監管檔案,所有投資公司都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如果他們希望提供由存託機構發行的美國存託憑證(ADR)以存放外國發行人提供的證券。
簡言之,表格F-6列出了美國交易所外國證券的股票,包括收據的發行人及其代表的外國股票的名稱等資訊。重要的是要認識到,由於兩個相關實體在不同交易所進行交易,價格和流動**況與ADR的國外對應情況不同。
證券交易委員會表格F-6是1933年《證券法》規定的。它通常被稱為“證券真相”法,因為該表格詳細披露了有關公司證券的基本事實。從更廣泛的角度來說,這張表格是證交會在更廣泛的宣傳活動中使用的一個工具,目的是為投資者提供更多資訊,杜絕證券欺詐行為。
表格F-6與表格F-6EF幾乎相同,後者也向SEC登記ADR。然而,表格F-6EF中的“EF”表示該表格在提交時“自動生效”,這意味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該證券在收到時即已登記。
根據表格的實際語言:
F-6可用於根據1933年《證券法》(“證券法”)登記存托股份,該存托股份由存託機構針對外國發行人的證券(無論證書的實際位置)發行的美國存託憑證(“ADR”)證明,前提是滿足以下條件:
(1) 美國存託憑證持有人有權在任何時候撤回存託證券,但前提是(i)因關閉存託人或存託證券發行人的過戶簿或與股東大會表決有關的股份存託,或支付股息而造成的臨時延遲,(ii)支付費用、稅款和類似費用,以及(iii)遵守與ADR或存託證券提取有關的任何法律或**法規;
(2) 存託證券在根據《證券法》登記的交易或在美國進行的豁免交易中提供或**;和
(3) 截至本註冊宣告的提交日期,存託證券的發行人正在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定期報告要求進行報告,或存託證券根據第12g3-2(b)條的規定免於進行報告(§240.本章第l2g3-2(b)條),除非存託證券發行人同時以另一種形式為存託證券提交登記宣告。
公司必須透過SEC的電子資料收集、分析和檢索(EDGAR)系統以電子格式提交表格F-6。 這使投資者、監管機構和任何其他利益相關方能夠在需要時快速、方便地獲取資訊。註冊費和備案費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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