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1933年,在1929年股市崩盤之後,在全國性商業銀行倒閉和大蕭條期間,兩位國會議員提出了一項法案,即今天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將投資和商業銀行活動分開。...

什麼是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the glass-steagall act)?

1933年,在1929年股市崩盤之後,在全國性商業銀行倒閉和大蕭條期間,兩位國會議員提出了一項法案,即今天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將投資和商業銀行活動分開。

當時,不當的銀行活動——商業銀行過度熱衷於股市投資——被認為是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人們認為商業銀行用存款人的錢承擔了太多的風險。

多年來,人們對大蕭條起因的更多解釋不斷演變,這使許多人質疑《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否阻礙了金融服務公司的建立,這些公司可以平等地相互競爭。

關鍵要點

  • 1933年透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將投資和商業銀行活動分開,以應對商業銀行參與股市投資的情況。
  • 這種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混合被認為風險太大、投機性太強,被廣泛認為是導致大蕭條的罪魁禍首。
  • 因此,銀行有權選擇商業銀行業務或投資銀行業務;然而,一個例外允許商業銀行承銷**發行的債券。
  • 《格拉姆-裡奇-布萊利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在1999年取消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對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聯營關係的限制,有人認為這是2008年金融危機的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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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SA)

瞭解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在大蕭條前的時代,商業銀行被指責過於投機性,因為它們將資金轉移到投機性操作上。因此,銀行變得貪婪,冒著巨大的風險,希望獲得更大的回報。銀行業本身變得馬虎,目標變得模糊。向銀行投資的公司發放了不良貸款,並鼓勵客戶投資這些股票。

參議員卡特·格拉斯,前財政部長,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的創始人,是透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主要推動者。斯蒂格爾是眾議院議員和眾議院銀行和貨幣委員會主席。在增加了一項允許銀行存款保險的修正案後,斯蒂格爾同意用格拉斯來支援該法案,該修正案負責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為了應對當時最嚴重的金融危機之一,《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在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活動之間設定了一道監管防火牆。銀行有一年的時間來選擇是專門從事商業銀行業務還是投資銀行業務。只有10%的商業銀行總收入來自證券;然而,一個例外允許商業銀行承銷**發行的債券。

這項法律使美聯儲能夠監管零售銀行,引**邦公開市場委員會,並最終更好地實施貨幣政策。

當時被視為問題一部分的金融巨頭,如摩根大通(JP Morgan)和摩根大通(Company),被直接盯上,被迫削減服務,從而成為他們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透過設立這一屏障,《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旨在防止銀行在承銷工作失敗的情況下使用存款。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獲得透過,以鼓勵銀行將資金用於放貸,而不是將這些資金投資於股市。這是為了增加貿易。然而,該法案的規定被大多數金融界人士認為是嚴厲的,並且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1933年6月16日,作為新政的一部分,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總統將該法案簽署成為法律。1945年成為永久性措施。

關於銀行業的進一步規定

儘管美國銀行監管機構聯邦儲備委員會(Federal Reserve Board)對《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的執行鬆懈,但國會還是在1956年進一步努力監管銀行業。

為了防止金融集團積聚過多的權力,《銀行控股公司法》將重點放在保險業的銀行身上。國會一致認為,承擔承保保險的高風險不是好的銀行做法。

因此,作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延伸,銀行控股公司法案透過在保險和銀行業之間建立一道牆,進一步將金融活動分開。儘管銀行可以而且仍然可以銷售保險和保險產品,但這項立法禁止承保保險。

1999年廢除和格萊姆-裡奇-布萊利法案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對銀行業施加的限制引發了一場關於多少限制可以被視為對銀行業有益的辯論。許多人認為,允許銀行實現業務多樣化為銀行業提供了降低風險的潛力。他們認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限制實際上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使銀行業風險更高,而不是更安全。此外,大銀行的透明度措施降低了它們承擔太多風險或掩蓋不合理投資決策的可能性。

1999年11月,國會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這得到了許多銀行業人士的認可。 《格拉姆-裡奇-布萊利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或《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的制定,消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對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之間聯營關係的限制。

2008年金融危機

在格萊姆-利奇-布萊利法案透過後,商業銀行重新開始進行風險投資,以提高利潤。許多經濟學家認為,投機和風險活動的增加,包括次級貸款的增加,導致了2008年的金融危機。

儘管該法案傾向於成為替罪羊,但支援廢除該法案的人認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至多隻是造成最近金融危機的一個次要因素。相反,他們聲稱,2008年危機的核心是價值近5萬億美元的基本上毫無價值的抵押貸款,以及其他因素。儘管廢除法案允許大得多的銀行加入,但不能將危機歸咎於它。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常見問題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目的是什麼?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目的是將投資和商業銀行活動分開。它成立於1929年股市崩盤之後。

為什麼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被廢除了?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於1999年被廢除,原因是人們長期擔心該法案對銀行業施加的限制是不健康的,而允許銀行多樣化實際上會降低風險。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仍然有效嗎?

不,它在1999年克林頓**時期被廢除了。

底線

許多人一致認為,1932年的股市崩潰和隨之而來的大蕭條是銀行過度熱衷於投資的結果。當時的想法是商業銀行用他們的錢和他們客戶的錢承擔了太多的風險。

GSA使得從事放貸業務的商業銀行更難進行投機性投資。銀行只能從投資中獲得10%的收入(**債券除外)。其目的是對這些銀行進行限制,以防止再次崩潰。這項規定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對,但在1999年被廢除之前,這項規定一直保持不變。

  • 發表於 2021-06-1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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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於 2021-04-1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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