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的《投資顧問法》是一部美國聯邦法律,對投資顧問/顧問的角色和職責進行了規範和定義。
1935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向國會提交了一份關於投資信託和投資公司的報告,該法案為監督向養老基金、個人和機構提供投資建議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據。它規定了什麼是合格的投資建議,並規定誰必須在州和聯邦監管機構登記才能發放。
1940年《投資顧問法》(Investment advisors Act)的最初推動力,與上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其他幾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金融法規一樣,是1929年的股市崩盤及其災難性後果大蕭條(Great Depression)。這些災難激發了1933年的《證券法》,該法成功地提高了財務報表的透明度,使投資者能夠就投資作出明智的決定,並制定了法律,打擊證券市場上的虛假陳述和欺詐活動。
1935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向國會提交的報告警告了某些投資顧問所帶來的危險,並主張對那些提供投資建議的人進行監管。同一年,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法案透過,允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審查投資信託基金。這些發展促使國會不僅開始制定《投資顧問法》,而且開始制定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這項相關法案明確規定了投資公司在提供公開交易投資產品時的責任和要求,包括開放式共同基金、封閉式共同基金、,以及單位投資信託。
作為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一部分,投資顧問必須遵守信託標準。因此,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州證券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其業務活動的規模和範圍對顧問進行監管。該法案非常明確地定義了受託人的含義,並規定了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這意味著顧問必須將客戶的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例如,在為客戶購買證券之前,顧問不能為其賬戶購買證券(前臺操作),並且禁止進行可能導致顧問或其投資公司獲得更高佣金的交易(攪動)。
這也意味著,顧問必須盡最大努力確保投資建議基本上使用準確和完整的資訊,分析是徹底和盡可能準確。作為受託人時,避免利益衝突非常重要,這意味著顧問必須披露任何潛在的衝突,以便將客戶的利益置於顧問的利益之前。此外,顧問需要將交易置於“最佳執行”標準之下,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努力以低成本和高效執行的最佳組合來交易證券。
1940年透過的《投資顧問法》和《投資公司法》保護消費者不受誤導和欺詐性投資建議的影響。
《投資顧問法》透過應用三個標準來解決誰是和誰不是顧問/顧問的問題:提供什麼樣的建議、個人如何為其建議/補償方法支付報酬,以及顧問的大部分收入是否透過提供投資建議(主要的專業職能)產生。此外,如果一個人引導客戶相信自己是投資顧問(例如,透過在廣告中展示自己),他們可以被視為投資顧問。
該法案規定,任何提供證券諮詢或建議(相對於其他型別的投資)的人都被視為顧問。然而,那些僅僅是業務範圍內附帶建議的個人可能不會被視為顧問。例如,有些財務規劃師和會計師可能被視為顧問,而有些則可能不是。
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詳細指導方針見《美國法典》第15篇。
根據1940年的《投資顧問法》,一名顧問/顧問需要管理多少才能在SEC註冊。
顧問需要註冊的機構主要取決於他們管理的資產的價值,以及他們是向公司客戶還是僅向個人提供建議。在2010年改革之前,管理著至少2500萬美元資產或向投資公司提供諮詢意見的顧問必須在SEC註冊。管理小額資金的顧問通常在州證券管理局註冊。
2010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umer Protection Act)對這些金額進行了修訂,該法案允許許多以前在證交會註冊的顧問現在在州監管機構註冊,因為他們管理的資金比新的聯邦法規要求的要少。但多德-弗蘭克法案也對那些管理私人基金(如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人提出了註冊要求,儘管他們經常為投資者管理大量資金,但他們此前被豁免註冊。
根據SEC的資料,《多德-弗蘭克法案》註冊變更的累積影響是“在SEC註冊的顧問數量減少了10%,但這些註冊顧問管理的總資產增加了13%。”
...經紀賬戶。不幸的是,有許多經紀人濫用和濫用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這種保護,用虛假廣告和金融顧問等詞語誤導人們。如果他們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那就不是一項關鍵服務,因為他們唯一的作用就是買賣貸款產品。 與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