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是一部美国联邦法律,对投资顾问/顾问的角色和职责进行了规范和定义。
193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投资信托和投资公司的报告,该法案为监督向养老基金、个人和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规定了什么是合格的投资建议,并规定谁必须在州和联邦监管机构登记才能发放。
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ors Act)的最初推动力,与上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其他几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规一样,是1929年的股市崩盘及其灾难性后果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这些灾难激发了1933年的《证券法》,该法成功地提高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就投资作出明智的决定,并制定了法律,打击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和欺诈活动。
193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国会提交的报告警告了某些投资顾问所带来的危险,并主张对那些提供投资建议的人进行监管。同一年,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法案通过,允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投资信托基金。这些发展促使国会不仅开始制定《投资顾问法》,而且开始制定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这项相关法案明确规定了投资公司在提供公开交易投资产品时的责任和要求,包括开放式共同基金、封闭式共同基金、,以及单位投资信托。
作为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一部分,投资顾问必须遵守信托标准。因此,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州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对顾问进行监管。该法案非常明确地定义了受托人的含义,并规定了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这意味着顾问必须将客户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例如,在为客户购买证券之前,顾问不能为其账户购买证券(前台操作),并且禁止进行可能导致顾问或其投资公司获得更高佣金的交易(搅动)。
这也意味着,顾问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投资建议基本上使用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分析是彻底和尽可能准确。作为受托人时,避免利益冲突非常重要,这意味着顾问必须披露任何潜在的冲突,以便将客户的利益置于顾问的利益之前。此外,顾问需要将交易置于“最佳执行”标准之下,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努力以低成本和高效执行的最佳组合来交易证券。
1940年通过的《投资顾问法》和《投资公司法》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和欺诈性投资建议的影响。
《投资顾问法》通过应用三个标准来解决谁是和谁不是顾问/顾问的问题:提供什么样的建议、个人如何为其建议/补偿方法支付报酬,以及顾问的大部分收入是否通过提供投资建议(主要的专业职能)产生。此外,如果一个人引导客户相信自己是投资顾问(例如,通过在广告中展示自己),他们可以被视为投资顾问。
该法案规定,任何提供证券咨询或建议(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的人都被视为顾问。然而,那些仅仅是业务范围内附带建议的个人可能不会被视为顾问。例如,有些财务规划师和会计师可能被视为顾问,而有些则可能不是。
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详细指导方针见《美国法典》第15篇。
根据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一名顾问/顾问需要管理多少才能在SEC注册。
顾问需要注册的机构主要取决于他们管理的资产的价值,以及他们是向公司客户还是仅向个人提供建议。在2010年改革之前,管理着至少2500万美元资产或向投资公司提供咨询意见的顾问必须在SEC注册。管理小额资金的顾问通常在州证券管理局注册。
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umer Protection Act)对这些金额进行了修订,该法案允许许多以前在证交会注册的顾问现在在州监管机构注册,因为他们管理的资金比新的联邦法规要求的要少。但多德-弗兰克法案也对那些管理私人基金(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人提出了注册要求,尽管他们经常为投资者管理大量资金,但他们此前被豁免注册。
根据SEC的数据,《多德-弗兰克法案》注册变更的累积影响是“在SEC注册的顾问数量减少了10%,但这些注册顾问管理的总资产增加了13%。”
...经纪账户。不幸的是,有许多经纪人滥用和滥用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这种保护,用虚假广告和金融顾问等词语误导人们。如果他们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那就不是一项关键服务,因为他们唯一的作用就是买卖贷款产品。 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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