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與不當影響
在日常生活中,律師和法官比人們更多地使用脅迫和不正當影響。不正當影響是指使用沒有正當理由的手段來取得合同中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力量或權力地位,而脅迫是指一個人在暴力威脅或任何其他可能不公正的壓力下實施行為的情況。儘管有時這兩個術語之間的區別變得模糊,但本文旨在強調脅迫和不正當影響之間的區別,以幫助人們理解如何以及為什麼在法庭上使用它們。
不當影響
顧名思義,當一個人試圖利用對另一個人或一方的權力地位時,就會產生不適當的影響。如果某人認為自己是合同中的受害方,而他的律師在法庭上證明,另一方在與受害方的合同中利用不正當的影響力謀取利益,**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如果**認為合同到期,**也可以下令賠償。
脅迫
如果一個人能夠在法庭上證明他是脅迫的受害者,並在他受到間接或直接威脅時簽訂了合同,這就稱為脅迫案件。為了證明脅迫行為,受害人必須向法庭說明造成他或她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採取行動的確切情況。在判例中,如果一個人對一個女人進行性剝削,或者讓她做一些她不願意做的事,那麼律師們也會使用脅迫來定罪。它也被用來證明被認為違法的行為得到陪審團的從寬判決。脅迫是一個在法學中被廣泛使用的概念,適用於各種案件。
脅迫與不當影響的區別•當一個人在不正當影響和脅迫中利用他人的不當利益時,在脅迫中存在隱匿或真實形式的威脅,但在不適當的影響中沒有威脅。受害者的表現方式是,他不會在不適當的影響和脅迫下進行,但當他在脅迫中表現出恐懼時,這些是另一方的感知支配力,使他以一種他不會的方式行事否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