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OX)第308(a)條的規定,公平基金投資者條款於2002年推出。為使因個人或公司違反證券條例的非法或不道德行為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受益,設立了公平投資者基金規定。該條款將不當利潤、罰款和罰款返還給欺詐的投資者。
在公平基金規定之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以對違反監管規定者處以民事處罰的形式收回的資金被支付給美國財政部;證交會無權將這些資金髮回受害的投資者手中。公平投資者基金條款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能夠在退市基金中增加民事罰款,以救濟股票欺詐的受害者。
該條款設立了一個基金,持有從SEC案件中追回的資金。然後,該基金選擇如何分配資金,以欺騙投資者。資金撥付後,特定資金終止。
公平投資者基金條款對因基金和經紀人串通、操縱利率、未披露費用、虛假廣告、延遲交易、泵送和轉儲計劃、共同基金市場時機以及其他形式的證券欺詐和操縱而受害的投資者進行了補償。
在大多數此類案件中,受害人不能提起私人訴訟,要麼是因為無法進入,要麼是不切實際。由於這個原因,大多數獲得公平基金分配的投資者從私人訴訟中得不到補償;然而,公平基金條款提供了他們獲得賠償的唯一途徑。研究表明,他們得到的補償通常至少相當於損失的80%。
2014,埃默裡大學的Urska Velikonja發表了《斯坦福法律評論》中為投資者提供公平資金的研究。報告發現,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透過該條款對欺詐投資者進行賠償的努力比反對該條款的人預期的要成功得多。在2002年至2013年間,該條款允許證交會向受到欺詐侵害的投資者分配144.6億美元。 平均公平資金支出大約與證券集體訴訟相關的平均集體訴訟結算支出相同。
Velikonja的研究進一步發現,該條款比私人證券訴訟更有效地補償了投資者的各種不當行為。大多數私人訴訟對會計欺詐的投資者進行賠償,而公平基金則對反競爭行為或消費者欺詐的受害者進行賠償。
Velikonja的研究還發現,與支付私人訴訟相關的損害賠償金相比,被告更有可能為投資者分配公平基金。
...信託,但他們仍有義務誠實地披露資訊,併在交易中保持公平。賣方機構的常見例子有投資銀行、做市商、經紀公司、銷售和交易以及其他諮詢服務。 差異 買方和賣方都有增加或減少客戶價值底線的傾向,但在設計預測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