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如何監管

美國的投資銀行一直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審查和監管。國會偶爾也會對他們進行監管和調查。從技術上講,投資銀行之所以存在,是因為透過國會先前的法案,它們在法律上有別於商業銀行。...

美國的投資銀行一直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審查和監管。國會偶爾也會對他們進行監管和調查。從技術上講,投資銀行之所以存在,是因為透過國會先前的法案,它們在法律上有別於商業銀行。

投資銀行和格拉斯-斯蒂格爾

投資銀行在1933年《銀行法》(Banking Act of 1933,俗稱Glass-Steagall)之後成為官方的法定名稱。《銀行法》是國會對大蕭條時期金融災難的回應,當時有1萬多家銀行關門或暫停營業。

格拉斯-斯蒂格爾的支持者認為,透過減少銀行和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金融業的風險將降低。Pecora Glass小組委員會舉行了聽證會,以確定存款人是否面臨來自有擔保附屬機構的銀行的不當風險。沒有提出任何實質性的證據,並確定銀行業應分開,但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保護。

這就產生了只投資的銀行。國會將其定義為從事證券承銷和交易業務的銀行。相比之下,商業銀行被定義為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銀行。

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即Gramm-Leach-Bliley)消除了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之間的聯絡障礙。在這項立法中,對所有型別的貨幣中介機構和金融機構採用了更廣泛的術語。

影響投資銀行的關鍵國會法規

繼《銀行法》之後,國會又出臺了其他幾項有影響力的法案。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為證券交易所和經紀人提供了新的規定。該法案創立了SEC。《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於1940年透過,為顧問、基金經理和其他人制定了條例。

在1969年股市下跌之後,人們擔心交易量增長過大,投資銀行無法應對。國會對此作出反應,成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 投資銀行資本要求於1975年更新為統一凈資本規則(UNCR)。聯合國國別報告迫使投資銀行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動資產,併在季度財務和業務合併統一單一或重點報告中提供詳細情況。

不同國際資本標準的問題導致了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儘管它主要是為商業銀行設計的,但在為金融機構制定超國家監管方面卻是一個開創性的時刻。1991年和1995年,美國國會曾試圖廢除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分拆制度,最終以格萊姆•裡奇•布萊利(Gramm-Leach-Bliley)獲得成功。該法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擁有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作為附屬公司。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SOX)於2002年透過,旨在規範高管和賦予審計師權力。2008年金融危機後,國會透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案。多德-弗蘭克法案為各類金融機構帶來了大量的新規定。

影響投資銀行的sec監管權力

SEC的權力是國會立法中列舉的權力的延伸。幾乎投資銀行業的每一個方面都受到SEC的監管。這包括許可、補償、報告、歸檔、會計、廣告、產品供應和信託責任。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督證券界及其參與者,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人和交易商、投資顧問和共同基金。促進重要市場相關資訊的披露、維護公平交易和防止欺詐是SEC的核心使命。

  • 發表於 2021-06-1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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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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