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規則”有兩種常見用法:
在這兩種用法中,25%規則更多的是一種習慣做法或啟發(即經驗法則),而不是一個絕對的或最佳的閾值,或嚴格的法律要求。
在公共財政環境下,25%規則是基於債券持有人和信用評級機構信心的財政規劃的粗略指南。在智慧財產權領域,25%的規則是從智慧財產權持有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協商的習慣費率演變而來的。
希望透過發行市政債券為專案融資的地方或州**必須對其預期帶來的收入做出假設,通常是透過稅收或收費公路等專案,這反過來又將使它們能夠支援債券支付。如果收入低於預期,這些市政當局可能無法支付債券,這可能導致它們違約,損害其信用評級。
市政債券持有人希望確保發行機構有能力支付債務,債務過重可能會危及這一能力。因此,債券持有人對於從地方或州**購買違反25%規定的債券持謹慎態度。
市政當局代表私人或非營利組織發行的免稅私人活動債券也對債券收益適用25%的規定。這項規定規定,不超過25%的債券收益可用於土地收購。
專利或商標所有者使用25%規則作為確定合理的專利使用費金額的標準。該規則假定,鑒於被許可人承擔了開發產品和將智慧財產權推向市場的大部分風險,被許可人最多應保留專利產品利潤的75%。專利所有者將剩餘部分作為許可使用費。
設定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是一件複雜的事情。雖然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是根據收入來評估的,但25%的規則適用於利潤。此外,25%的規則沒有嚴格界定“毛利潤”包括什麼,這在估值計算中造成了歧義。因為這是一個簡單的規則,它沒有考慮到與產品營銷相關的成本。例如,版權持有者將獲得25%的版稅,儘管進行銷售的一方通常會承擔透過廣告吸引市場需求的成本。
在2011年Uniloc USA,Inc.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裁定,不得以25%的比例作為法庭進行專利損害分析的起點。上訴**的結論是,這一規則沒有上升到可接受的證據水平,在聯邦**的專利訴訟中也不能作為依據。雖然25%的規則仍可能被其他方用於估算擬議專利使用費,但不應將其視為法律授權。
...司在不限制小企業的情況下利用這一制度。事實上,這些規則實際上是希望給小企業更多的靈活性。現在更多的企業將有資格享受折扣,他們將能夠向規模更大的企業租賃比以前更多的頻譜。以前,小企業只能獲得25%的頻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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